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52号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0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县公安局:
秦爱芬委员提出的《人才资源的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提案(第304号)已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关于前来我县创业就业人才的落户问题,目前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82号)办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来我县创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其落户方式可以选择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或者有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登记常住户口。
二是来我县创业就业的历届高校毕业生,其落户在我县不但要与我县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而且在程序上需先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再凭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落户的方式上可以选择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有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登记常住户口,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落户这一方式则不适用。
吸纳人才,创造人才,现代竞争实质是人才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作为民营企业,吸纳人才、留住人才是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课题。而作为人力社保部门,我们将继续把为企业服务作为人才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为企业聚集高层次、高质量人才,努力打造人才工作新格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一并答复提案人。
(联系人:李栋 联系电话:84126034)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委员提案 会办意见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李 栋 2011年5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