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培育更多的优秀医学人才,激励广大医务工作者献身卫生事业,塑造“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县名医、绍兴县护理标兵、绍兴县医坛新秀评选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11〕101号,见附件1),决定在全县医疗卫生系统开展首届“绍兴县名医、绍兴县护理标兵、绍兴县医坛新秀”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程序
(一)动员准备阶段(8月15日—20日)
制定评选工作计划,组织医疗卫生工作者认真学习县府办文件精神以及评选工作的要求,广泛发动干部职工参与评选活动。
(二)民主推荐阶段(8月21日—9月30日)
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对象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书面公示,无异议后撰写2000字左右的推荐材料,分别填写《绍兴县名医推荐表》附件2、《绍兴县护理标兵推荐表》附件3、《绍兴县医坛新秀推荐表》附件4,材料要求客观真实,具有公信力,于9月20日前将纸质与电子材料报送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
(三)审核公示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
1、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月10日前完成汇总和资格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参选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事迹和实绩情况确定候选对象,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按1:1.5的比例确定侯选对象在县报公示、投票。
2、10月20日前,根据社会投票结果,委托统计部门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得票数额。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得票从高到底排列,提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3、11月10日前,将获奖人员名单再次在县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并予以通报表彰。
根据媒体公示的需要,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需同时报送候选人的个人介绍和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白底,626×413像素,不小于250K),事迹摘要字数200—250字,格式内容统一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主要突出事迹。以上材料上报给县卫生局办公室(电话:84125511,邮箱:sxxwsjpxb@163.com)。
(四)表彰阶段(12月份)
1、表彰先进。拟在12月份对经评选产生的“绍兴县名医、绍兴县护理标兵、绍兴县医坛新秀”,由县政府命名表彰。
2、宣传先进。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绍兴卫生报》和《绍兴卫生信息》等网站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精神风貌,充分展示新时期我县医务人员的新形象,增进社会各界对医务人员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3、学习先进。以各种形式,在全县卫生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先进活动,在全系统积极弘扬“创业创新、走在前列”的主旋律,营造“弘扬正气、积极进取”的浓厚氛围,以先进为榜样,努力开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评选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首届“绍兴县名医、绍兴县护理标兵、绍兴县医坛新秀”评选活动,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卫生工作者的深切关怀。要把评选活动作为推动卫生事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迅速行动。要紧密结合系统内正在进行的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规范、有序地抓好评选活动的各个环节,确保评选活动取得实效。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各单位在开展评选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做到动员广泛、部署周密、推荐民主、工作细致,确保推荐出的先进典型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凡在评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厚亲薄疏、弄虚作假、擅自降低评选条件,隐瞒有关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评选质量。
附件:
1、
关于印发《绍兴县名医、绍兴县护理标兵、绍兴县医坛新秀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2、
附件2.doc
3、
附件3.doc
4、
附件4.doc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