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发〔2011〕17号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绍政发〔2004〕35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11〕24号)精神,决定对本县范围内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医疗补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68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12元;
二、医疗补助金标准按以下办法调整:已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每人每月6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1元;未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1元。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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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失业保险 待遇调整 通知
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孟柏干副县长、马芳妹副县长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宋强 2011年4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