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114号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就最低基本养老金(含基本养老金补贴,下同)确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我县作为全省最早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试点县,目前按此办法退休(退职)的人员已占我县全部退休(退职)人员总数的大半,且仍在不断增加,由此带来我县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总体偏低,导致今年及今后若干几年我县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将低于2010年的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从而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为此,对我县今年及今后若干几年新退休、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其月最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以下原则确定:先按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法计发,如果计发的月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县2010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969元/月)的,再补足到该水平。低基数缴费人员,其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仍按本县有关规定作相应扣减。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企业退休 养老金 计发办法 通知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傅东升 2011年7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