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112号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司建字
第5号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县人民法院:
贵院〔2011〕绍司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收悉。我局组织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讨,认为贵院向我局提出的关于原告黄代珍、黄兴媛、欧应海诉我局及第三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指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提出的司法建议具有合理性。根据贵院的建议意见,下一步我局将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一、进一步注重调查取证的规范性。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程序要求作出,强化行政行为在合法前题下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特别是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笔录时注重规范,调查人在询问笔录中应当签字,使证据合法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证据调查、核实职责。由于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相关被调查人之间往往出现各执一词的情况,对我局的调查取证及认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针对这一实际问题,我局在以后的工伤认定过程中将进一步强化行政调查工作,对证据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更为积极主动、深入细致地调查案情,使工伤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
三、进一步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表述。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书时对职工伤亡是否系工伤的事实与理由予以明确表述,围绕事实的要件表述理由和依据,使决定书内容更加清楚明了。
最后衷心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复函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黄汉喜 2011年7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