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政策,切实解决残疾人看病就医问题,根据《绍兴县残疾人扶助办法》(绍兴县人民政府令第32号),特制定绍兴县重度残疾人医疗优惠实施办法。
一、医疗优惠对象
户籍在绍兴县范围内,持二代残疾证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可凭《绍兴县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按本办法享受医疗优惠。
二、医疗优惠减免内容
医疗优惠减免内容与《绍兴县惠民医院医疗优惠实施意见》相同。
1、“二十八免”项目: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门诊(住院)注射费、门诊(住院)注射输液费、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住院陪人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重症监护费、煎药费、心电监护费、输氧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护理费、专家门诊挂号费、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心功能检查费、肿瘤化疗费(不含药费)、血透费、住院手术费、血糖、肝功能、肾功能、胸片。
2、减免20%收取的项目:除以上项目外的检查费、放射费、化验费、治疗费及自制制剂的费用。
3、药费优惠项目:门诊药费减免20%,住院药费减免25%,中药饮片减免30%。
三、就诊医院
残疾人医疗优惠对象在指定医院就诊享受优惠政策。下列医院为指定医院:
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绍兴县中医院、绍兴第三医院(绍兴皮肤病医院)、全县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优惠具体事项
1、申领《绍兴县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享受惠民医疗优惠前需先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县残疾人惠民医院医疗优惠申领表》,并附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各二份,由当地村(居)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残联,县残联审核后,对条件符合者,由县惠民医院医疗办公室(县中医院)发放《绍兴县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和绍兴县惠民医院医疗优惠卡。
2、就诊减免。医疗优惠对象持《绍兴县惠民医院医疗优惠证》、绍兴县惠民医院医疗优惠卡、农保卡或社保卡到指定医院就诊,直接享受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3、医疗优惠对象一人一证,限本人使用,不得借用、冒用。一经发现借用、冒用等行为,将收缴借用、冒用经费,并停止优惠证使用。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医疗优惠范围:(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酗酒;(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资金管理
医疗优惠对象在指定医院就诊时,医院给予减免可享受的优惠费用。其享受优惠部分费用由就诊医疗单位凭本院发票存根联及费用清单,按月到县惠民医院医疗办公室结算,再由惠民医院医疗办公室每月按实向县残联结算,费用在县残保金中列支。
附:《绍兴县残疾人惠民医院医疗优惠申领表》
惠民医院优惠证申领表.doc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县卫生局
绍兴县财政局
二O
主题词:残疾人 医疗 优惠 办法
抄报:市残联,县政府办公室,孟柏干副书记、马芳妹副县长。
抄送: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绍兴第三医院、绍兴县中医院、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镇(街道)残联。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