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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Ο一二年度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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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二Ο一二年度就业再就业定点

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为切实做好2012年度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9〕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度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开展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是整合社会教育培训资源,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为就业再就业培训对象提供多层次、多形式、专业化、高质量培训服务,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

    二、认定要求

    各定点职业培训教育机构根据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场所、师资力量、实训设备等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目录》要求,在近几年开展职业培训教育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自行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三、认定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须明确培训等级、培训类型、培训专业、培训对象、培训能力、就业渠道等内容;

    (二)《绍兴县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

    (三)单位法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力社保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资产证明,如是租赁办学场地或实操、实训设施设备,还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必须为一年以上);

    (六)拟开设就业再就业培训项目内容,包括:培训目标、课时安排、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收费标准、考核方式和实训设施设备情况;

(七)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复印件);

如属再次申请的,还需报送当年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完成情况。

    四、时间安排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由各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将申报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评估阶段:2011年11月16日至30日,按资格认定标准,对申请的培训机构逐个进行评估。

    (三)审核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当年绍兴县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情况、次年县本级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预算等,确定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认定为绍兴县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必须依照本局批准的培训职业(工种),面向社会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和条件的,也可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

    (五)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重新认定。

     五、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监督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一)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

(二)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检查二次不合格的;

(三)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四)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培训经费补贴的。

联系人:县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  贺东权

    联系电话(传真):0575—84126758

    附:《绍兴县就业再就业培训机构定点申请表》

 

                             二Ο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再就业培训 定点机构  认定工作  通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机关有关部门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贺东权     2011年1018日印发

附件:

绍兴县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培训机构名称

单位地址

上级主管部门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培训机构职

工人数(人)

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人)

全年计划培训人数(人)

其中:失业人员

外地农民工

计划培训工种

培训等级

计划培训人数

其中:外地农民工

培训时间安排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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