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12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人员(包括中断补缴对象,下同),其退休后不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待遇。
二、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人员,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即首次参保时间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可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待遇;首次参保时间在2007年1月1日以后的,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待遇。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企业退休 养老金 计发 通知
抄报:马芳妹副书记
抄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张璐 2011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1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