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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八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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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社区):

为巩固完善我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县政发[2011]54号),结合本镇实际,在《关于开展第七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马镇政发[2010]80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6%(以户籍在本镇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为考核基数)。

二、参加对象

户籍在本镇所有未参加县内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元整户参加新农合。

三、资金筹集

(一)2012年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按人均69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15元用于健康体检、10元用于医疗救助。

1、个人出资:以户为单元,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缴纳统筹基金。参加新农合的重点优抚(抚恤优待)对象和持有《绍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镇财政按各50%的比例补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2、政府补助:县财政按全县实际参加人数每人补助290元;镇财政按本镇实际参加人数每人补助170元;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新农合补偿(2011年度为每人30元)。

3、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基金。

(二)新农合统筹资金采取“按年度一次交费,当年度享受”的方法。个人缴纳部分统筹资金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收取。2011年12月12日为统筹资金征收入库截止日。在征收入库截止日之后除符合中途参加条件的人员外不再受理个人缴费,也不再退还个人已缴费用。

(三)各村(居、社区)必须在2011年12月12日前以村(居、社区)为单位一次性将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缴到:绍兴县马鞍镇财政(开户银行:瑞丰银行滨海支行马鞍分理处;帐号:201000034713489),然后由镇统一集中后上缴到绍兴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四)筹资截止日后,已经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加新农合的家庭中,有新获得本县户籍的复退军人、新出生婴儿、毕业返乡学生、外地婚嫁迁入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退出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如果符合绍兴县新农合基本参加条件的,允许在取得本县户籍或退出其他基本医疗保险30日内凭有关证明材料中途缴费参加新农合,并从缴费30日后开始享受新农合政策待遇,其中新生儿允许报销当年度医疗费用。中途参合缴费标准不变。户籍所在家庭未整户参加新农合的上述人员和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办理的人员不得中途参加新农合。

四、报销范围

(一)可报销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特约医疗机构、市内其他镇(街道、开发区)医疗机构和县外其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经审核备案后的特殊病种患者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和特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3、在县内镇(街道、开发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费用。

(二)不予报销的费用

按《2012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五、报销标准及其他待遇

(一)住院

1、起付标准。定点及特约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按规定可报销的非定点、非特约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按上述相应标准的50%计算。

2、最高支付限额。参合年度内个人最高支付限额217000元。

3、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予报销,也不予累计。

(2)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镇(街道、开发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2%。

4、县外其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镇(街道、开发区)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计算后,再按以下折扣报销:

(1)市级特约医疗机构95%;市内其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镇(街道、开发区)医疗机构70%。

(2)省级特约医疗机构80%;省级非特约公立医疗机构和省内其他市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60%。

(3)省外特约医疗机构70%;省外县级及以上非特约公立医疗机构50%。

(二)特殊病种门诊

经审核备案后的特殊病种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和特约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规定费用,仍可按原办法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其备案之日起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按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报销,但两者相加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仍为217000元。

(三)普通门诊

1、县内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其中国家及省基本药物报销40%、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费用报销45%。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费用报销40%。

3、参合年度内个人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按照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19号)和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绍兴县实行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具体按《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11〕58号)文件精神实施。

(五)健康体检

参加新农合人员可在本镇医疗机构享受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六、就医和报销程序

参加新农合人员,凭绍兴县新农合卡和相关身份证明,在规定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并按以下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一)在县内和绍兴市区所有定点和特约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凭绍兴县新农合卡和相关身份证明就医并即时刷卡报销医疗费用。不再受理联网医疗机构的发票报销。

(二)在不能刷卡报销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有效身份证明、新农合卡等相关凭证到本镇新农合报销窗口报销。

(三)在不能刷卡报销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有效身份证明、新农合卡及县新农合办公室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到本镇新农合报销窗口报销。可集中一次报销,也可分次报销。

(四)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住院医疗费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住院期间跨参合年度的,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中途结帐。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村(居、社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由一把手负总责,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严格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已纳入村(居、社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的得基本分1分;完不成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村(居、社区)适当补助或全额向参保者收费,且完成任务的再加1分。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绍兴县马鞍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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