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机关各局办、各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办发〔2011〕48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滨海工业区(马鞍镇)实际,现就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放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认识,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力度,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和谐、安全的市场秩序,促进滨海工业区(马鞍镇)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滨海工业区(马鞍镇)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组织领导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涉及多个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单位),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工作,为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滨海工业区(马鞍镇)已经成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虞伟强副书记任组长,各分管副主任(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工商、卫生、公安、城管、环保、经贸、综治、农发、社事、供水、供电、广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工商所,负责相关指导、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四、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中明确的职责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办发〔2011〕48号)中提出的“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未发证谁牵头查处”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切实承担起本部门(单位)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偷逃国家税收、逃避执法监管,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有关局办、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一定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认真抓好查处和监管工作。
(二)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化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坚持“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经营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应积极创造条件并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其实现合法经营;对严重危害社会,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坚决查处取缔。对无证照网吧,工商、公安、文化等职能部门(单位)要联合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证照餐饮店,卫生、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单位)应认真研究,对基本具备卫生条件,经整改后对周边住户油烟污染危害不大的,应予以审批办照;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且周边住户反映强烈的,建议督促业主改变经营内容;对不听劝导、一意孤行的,要责令限期关停,拒不关停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完善机制,形成合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头把关,又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齐抓共管,努力提升工作合力。一要建立健全个案督办和联合执法制度。对上级督办、群众投诉举报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函告、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并督促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单位)、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照经营行为,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二要建立健全无证照信息抄告制度。各有关局办、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应建立无证照信息抄告制度,将本部门(单位)发现的无证照信息及时书面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接到抄告信息后,经核实属于本部门(单位)审批的,应督促、引导无证照业主及时办理相关证照或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三要建立健全公用服务单位协作机制。供电、供水、电信等公用服务单位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是无证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电、供水和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并要根据执法部门(单位)的函告要求,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加强考核,落实责任。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综治办、监察室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无证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并考核。对不按照规定履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单位)领导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滨海工业区(马鞍镇)无照取缔领导小组
2、滨海工业区(马鞍镇)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绍兴县马鞍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