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八期(总359期)
绍兴县司法局编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
[编者按]《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本期《法制宣传》特选编相关知识,供大家学习宣传。
一、 我省科学技术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科学技术工作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浙江。”
二、当前要建立怎样的技术创新体系?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提升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意识、创新素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科研经费等,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列入成本。
产业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其所缴纳的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性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四、《条例》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定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者机构。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鼓励、引导企业加强企业专利战略研究,通过申请、实施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技术进步的业绩考核、分配制度,提高自主创新和持续创新能力。
五、要建立怎样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
答: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重点考评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技术专家的选拔、人才资助计划的安排等,应当注重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业绩。
六、《条例》对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规定了哪些鼓励政策?
答: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通过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经费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试验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成果后续试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
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联合相关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七 、《条例》对于财政科技投入是如何规定的?
答: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到2015年,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应当达到百分之二点五。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市、县(市、区)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以上;
(二)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达到百分之八、百分之四点二和百分之三点二以上;2015年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应当提高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八、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应如何管理?
答: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项目评审、回避、监理和问责制度,择优确定科学技术项目承担者。
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已经立项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监督。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将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政府应如何支持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
答: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十、在如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与开放共享方面,《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布局;
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系统和评价制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资源要向社会开放等。
十一、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条例》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将有关违法行为记入其学术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自该行为被记入学术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