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延缴人员一次性补缴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一章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决定:
一、绍兴县2011年6月30日(含)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延长缴费满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选择继续延缴,也可以选择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十五年。
二、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人员,其退休后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待遇。
三、我省另有规定的,按照省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补缴 通知
抄报:周树森副县长
抄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张璐 2012年5月4日印发
(共印1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