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福党〔2012〕16号
中共福全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陈建华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陈建华,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大专文化,1993 年 7月入党,现任绍兴县福全镇新迪埠村村委委员。
陈建华在担任福全镇原迪埠村村干部期间,于1992年4月至2003年8月,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将收取的部分村民建房地基占用费及押金24313.10元未按财务规定上缴村级财务,其中13000元在开展村务工作中未经集体讨论已经由其擅自支出。案发后,经组织教育帮助,陈建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较好的认识,能主动说清自己的有关问题,退清剩余的11313.10元。
陈建华同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经镇党委讨论决定,给予陈建华同志严重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11年3月2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镇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申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严重警告 陈建华 决定
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主送:新迪埠村党支部、陈建华本人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2日印发
校对:金 峰 共印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