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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全镇委员会 福全镇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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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党〔2012〕34

中共福全镇委员会 福全镇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各村、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2012年度经济发展政策。

一、鼓励管理创新

对本镇企业在境外或国内上市的每家奖励100万元(其中:当年对股份公司改造有启动,并有实质性进展,已与券商、律师、会计师签订协议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完成股份公司改造的奖励20万元;上市的奖励70万元)。

二、鼓励股权投资

(一)对当年引进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度有创投、风投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每家奖20万元。

(二)对当年产生的股权投资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镇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且当年产生经营业务的,每家奖20万元。

三、鼓励加快发展

(一)工业有效投入。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项目立项备案,按当年设备投资额(帐面财务数)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纺织业按0.5%、优势产业按2%、新兴产业按3%。

(二)服务业。新成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且有经营业绩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2万元。

四、深入品牌战略

(一)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的每只分别奖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二)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含出口名牌)、省名牌产品(含出口名牌)、市、县级名牌产品的每只分别奖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当年度牵头制定并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家分别奖10万元、5万元。

(四)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每家分别奖10万元、5万元。

五、鼓励科技创新

(一)高新技术企业

1、当年被认定为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10万元。

2、当年被认定为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5万元、2万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

1、当年被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的奖10万元。

2、当年被认定为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奖5万元、2万元。

3、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奖2万元。

以上企业当年通过复审的减半奖励。

(三)专利

1、当年申报的发明专利,每只奖5000元,5只以上的企业每家奖2万,超过部分,每超一只奖1万元;当年授权的每只奖1万元。  2、当年申报的实用新型专利,每只奖500元,20只以上的企业每家奖2万,超过部分,每超一只,奖励800元;当年授权的每只奖1000元。

3、当年申报的外观专利,每只奖200元,30只以上的企业每家奖2万元,超过部分,每超一只,奖励300元;当年授权的每只奖400元。

4、当年被评为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中国专利奖金奖)的奖5万元,评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家奖3万元,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每家奖1万元。

(四)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科技部门招标项目的,每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五)当年获得国家级新产品的,每只奖2万元;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的,每只奖1万元,按计划实施并通过验收的每只奖1万元。

(六)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信息化项目的,每项分别奖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或产品高靠奖励,不重复计奖)。

(七)当年通过省级及以上信息产业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八)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每只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被评为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奖1万元,三等奖的奖5000元(同一项目高靠奖励,不重复计奖)。

(九)当年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同一项目高靠奖励,不重复计奖)。

(十)当年引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和市“330”海外英才的企业,每人次分别奖5万元、2万元、1万元。

(十一)培养创新团队并入选省级、市级创新团队的,每个奖2万元、1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当年度通过考试取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每人次奖励100元。

六、鼓励招商引资和出口贸易

(一)内资。引进县外企业到本镇投资,实到县外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工商注册为准,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注册资金每千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二)外资。对引进外资创办合资(独资)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实行“一厂一策”(实到外资以中介机构验资为准)。

(三)自营出口。对当年生产性自营出口海关实绩增幅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当年出口在5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10%、3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15%、2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5%、5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贸易性自营出口减半奖励。当年新注册及迁入的外贸公司(不包括老公司更换新公司)出口实绩超100万美元的,每家奖励2万元(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可合并计算)。

(四)引进建筑、房产、物流等三产企业且对地方税收有明显贡献的,给予“一企一策”政策。

七、工业、商贸经济单项先进评比活动视经济发展情况而定。

八、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所有政策。

九、本《意见》执行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意见》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  转型升级  政策意见                       

  抄送:镇全体班子成员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2年522日印发

校对:俞文潮                                 共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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