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切实加强村卫生室管理,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确保广大群众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和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考核对象
规划内设置、村集体举办、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行基本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仍按照《绍兴县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规范基本医疗和合理用药情况、药房规范化建设、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和居民满意度等。重点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等职能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绍兴县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指标》,各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此指导指标,结合实际,在设立灵活的绩效考核方案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考核评分细则。
三、考核主体
由县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牵头成立考核组织,负责对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委托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
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访谈、走访群众等多种考核方法,定期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并及时反馈被考核的村卫生室。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级层面组织复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核定村卫生室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和机构评先奖优的参考依据。镇街卫生院根据不同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对考核得分率≥90%的为优秀,全额核拨;考核得分率80-89%的为合格,扣拨10%;考核得分率在79%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中:考核得分率75-79%的,扣拨20%;考核得分率<75%的,扣拨30%。对扣减部分的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奖励考核得分率≥90%的村卫生室。
绍兴县卫生局 绍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县财政局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