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方案》(绍县政办发〔2012〕7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我县实际,调整完善村卫生室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对规划内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符合定点条件的逐步纳入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完善乡村医生收入补偿政策,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规划内设置的村卫生室紧密型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县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县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街道)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镇(街道)卫生院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1、调整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辖区内村卫生室设置现状,结合现有乡村医生数量,合理设置辖区内村卫生室。县卫生局根据镇(街道、开发区)上报的规划,结合绍兴县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的建设要求,合理规划全县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人口密集、交通便利地区,村卫生室的设置可以按服务可及性适当调整。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通过设立镇(街道)卫生院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现村级医疗服务全覆盖。
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举办,经县卫生局批准后设立。规划内设置的村卫生室由村集体举办,纳入紧密型一体化管理。其余村卫生室,由举办人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在2012年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前达到建设标准,并纳入基本型一体化管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标准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间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县卫生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配备,用房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可充分利用村集体公用设施改扩建,或者纳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建设,确保2012年12月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
2、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我县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主要实行基本型和紧密型两种模式。基本型镇村一体化管理是指以镇(街道)为范围,由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体制。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是指在达到基本型基础上,对村卫生室人、财、物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符合定点条件的逐步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3、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县卫生局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操作规程。科学划分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县卫生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县卫生局要将规划内设置的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等方面加强管理和考核。实行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提高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实现与镇(街道)卫生院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
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县卫生局注册并获得相关
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和执业考核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上岗执业。
2、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县卫生局要根据《浙江省乡村医生培训规划(2010—2015年)》,制订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3、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卫生局要结合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及时充实乡村医生队伍。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医学院校毕业,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要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农村卫生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列入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县、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村卫生室建设、乡村医生补偿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绍兴县卫生局 绍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县财政局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