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小额工伤事故实行委托认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积极创新办法,提高效率,强化维权,服务企业,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小额工伤事故的受理及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委托认定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事故委托受理及认定的范围
凡参加我县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医疗费用预计在2000元以下且无伤残级别的人员(不包括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伤害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以下称受托承办部门)办理,经年度考核90分以上的,小额工伤事故处理权限扩大为3000元。
二、委托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对符合受委托范围内的工伤案件,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必需的材料,向受托承办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材料完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托承办部门必须当场受理,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受托承办部门应当面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待申请人将所缺材料补齐后再行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工伤认定及决定书送达。受托承办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材料。如需进行调查取证,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做好询问笔录。受托承办部门在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工伤案卷管理。受托承办部门应按月将办理的工伤认定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在次月的10日前将工伤认定明细表及工伤认定案卷交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科。
三、委托工伤认定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受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仔细核对“人”、“证”、“事”,即当事人、身份证件及伤势部位进行核对,对事故发生时间和参保时间较为接近的,或伤势较重的,需下车间,查阅其考勤单、工资卡、计件单等方式进行核查,制作调查笔录等。
(三)小额转非小额。小额工伤费用超出规定限额,由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出具相关意见后,按非小额工伤业务流程办理,申报时间按实际申报时间处理。
四、委托工伤认定管理
(一)监督指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受托承办部门的工伤认定相关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并承担因工伤认定所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责任。
(二)考核管理。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规定办事,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将通报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大办、县委办、县府办、县政协
办,周树森副县长。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吕芳 2012年11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