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杨镇府[2013]8号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杨汛桥镇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有关单位:
现将《杨汛桥镇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通知
报:县林业局、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高中权 2013年3月15日印发
杨汛桥镇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划化、科学化。根据《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行政村(居)主任、村(居)森林消防领导小组组长直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并列入行政村(居)岗位责任制考核。
第四条 各行政村(居)森林消防领导小组必须划定森林消防责任区,确定每个山头地块责任人(护林员),建立森林消防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开展定期检查。
第五条 在责任区的护林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消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并与临界的护林员协调关系,共同搞好交界处森林消防工作。
第六条 森林消防期内,进入林区活动的人员必须实行入山登记制度,由责任区的护林员负责登记,走出林区后注销,进山人员同时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柴梗;不准在林区内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炊、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不准痴呆人带火种进入林区活动。
第七条 森林消防期内,确应生产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领取《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
大型生产性用火,如烧荒开垦,烧木炭及从事林副业生产活动等,必须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森林消防领导小组签署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和镇森林消防指挥所,镇森林消防指挥所接到报告后,派员实地核查,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标准的,核发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做到凭证用火。
其它生产性用火,如烧灰积肥、烧田梗草等,凡在离林地50米之内用火的都要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向所在行政村(居)森林消防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用火。村(居)森林消防领导小组必须将野外用火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大力提倡改烧田埂草为劈、割田埂草,改烧灰积肥为堆肥,离林地50米之外的生产性用火也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经批准的野外生性用火,由批准单位同时报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自觉做到“六不烧”,即:防火线不合格的不烧;风力在三级以上不烧;火险天气在四级(含四级)以上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不烧;用火单位的领导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加强防范,严防走火。
第九条 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审核下列内容:
1、用火地点:是否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2、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是否是三级以下;
3、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根据用火规模的林区是否落实好防范措施,包括消防设施、消防人员、扑火工具、点火方式等;
4、申请用火的范围系确实需在的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一般不予批准。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用火和发放《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
1、森林消防戒严期和森林火险等级在四级(含四级)以上的天气;
2、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六不烧”中的各项措施尚未落实的;
3、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六不准”用火的;
4、老、弱、病、残、痴呆、孕妇、未成年人进入林区用火的;
5、非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生产性用火。
第十一条 在森林消防期内,必须在林区进行的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报请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才能进行,并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 在森林消防期内和高火险天气,各村(居)确定专人采用敲锣的办法示警,确定专人佩带森林消防红袖套,开展森林消防巡逻检查。学校开展“五个一”宣传活动,举办森林消防课。并向学生发放森林消防宣传卡,由学生家长签字后返回,学校定期出黑板报和布置作文内容。在林区主要通道和路口,都要设置野外用火管理警告牌、标语,每个村(居)用墙报、石岩书写宣传标语10幅以上,并且根据需要设立森林消防瞭望哨和消防检查站,加强设卡管理。
第十三条 在森林消防戒严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随意用火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也应当严格管理,严加防范。
第十四条 在森林消防期内,村(居)森林消防领导小组要指定人员收听(看)广播、电视的火险等级预报节目,作为控制野外火源和审批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五条 镇政府每年举办一、二次森林消防知识培训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消防意识,增加森林消防知识,提高森林消防的防御力的扑火技术。
第十六条 森林消防期内,镇政府设立森林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84069210,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森林消防期内,镇政府、镇森林消防指挥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为:84069004,做到不留空隙,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在位,密切注视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按《杨汛桥镇森林火灾事故预案》进行处理。对野外用火管理松懈造成森林火灾的或因值班人员不在岗位而贻误扑火战机的,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本办法的用火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由镇政府会同县林业局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