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镇政府〔2013〕34号
关于农村住房困难户申请安置
集中居住区公寓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破解农村住房困难问题,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加快城镇化步伐,推进城乡融合,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镇农村住房困难户申请安置集中居住区公寓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以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为指导思想,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和“集聚集中、有序推进、分类指导、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实施。
二、实施对象
凡具有漓渚镇在册常住农业户口(包括征地农转非)的住房困难户。
三、实施政策
结合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户型标准解决住房困难的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1、实际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指实际居住的人均宅基地占地面积小于15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农户(包括征地非农户)。在对实际住房困难户认定时,需综合考虑在城市或城镇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达到标准后方可核定。
2、安置套型。集中居住区公寓房建筑设计户型面积暂分为6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135平方米左右等四档。
3、安置面积标准。结合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户型限额面积标准就近择房(限1套)。户型标准内安置面积按照成本价购买,其中住房困难部分面积可享受300元/平方米优惠;超过户型标准安置面积的按照市场价购买。
4、安置价格。成本价按照土地成本、工程前期规划设计等管理成本、相关规费、房屋建筑、配套设施等测算,镇集中居住区公寓的成本价暂定为2800元/平方米。市场价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确定,集中居住区公寓的市场价暂定为4500元/平方米。阁楼(高2.2米及以上部分面积)不计入户型面积限额标准,按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配套的自行车棚,按1200元/平方米购买(上述价格不包含农户需缴纳的相关规费、税费)。房屋层次差价参照“绍兴县安置房屋层次差价表”规定执行。安置价格暂定两年,后续根据建设成本及周边市场情况每年一调。
5、户型面积标准。
(1)户型:1-3人为小户;4-5人为中户;6人及以上为大户。
(2)公寓房户型限额标准(建筑面积):小户135平方米,中户180平方米,大户220平方米,以上户型标准均需结合现有住房面积一并计算。
6、安置户型及人口认定。
(1)立户条件及认定。以公安、国土部门提供的批复文件或档案资料为准,具体认定:
①独生子女家庭不能分户;
②多子女家庭,父母必须跟一户;
③多子女家庭中,未婚子女必须随父母为一户。
以上已分户的必须结合考虑。
(2)人口认定。安置人口以实际安置时本村(居)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①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妇(包括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县计生指导站出具的确定怀孕证明,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①原有在村(居)农业户口(包括征地非农)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②原有在村(居)农业户口(包括征地非农)的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③原有在村(居)农业户口(包括征地非农)的现正在被劳动教养或服刑的;
④配偶一方在外地的(绍兴县范围内及绍兴市区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面积);
⑤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形。
7、已有房屋面积认定。
(1)合法面积原则上按原有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面积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面积结合层次予以确定。
(2)未有上述权证,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视为已有房屋。
①持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效审批手续且无违法占地的,按批准文件结合实际建造的面积予以认定;
②对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的“世居房”。
③原镇政府出售给农户的宅基地或公寓、楼房。
以上面需积经相关单位丈量评估。
8、其他政策
除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外,原待遇不变。
四、安置程序
安置操作程序具体如下:
农户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镇国土所及相关房管、城建部门初审-→镇政府农村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镇政府农村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签订意向协议-→分配-→择房-→签署安置协议-→结算-→交房-→办理安置房权证。
1、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提出住房困难安置申请要求,并承诺永久放弃新审批农村宅基地的权利。
申请时出具的整户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承诺书,需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同时提交户口簿、宅基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复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2、审核。经住房困难申请户所在村(居)对该户现状情况进行核实,是否同意其申请并签署意见;再报镇城建、国土所及相关房管部门核实现有房屋情况,最后报镇政府农村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审核时对申请户型内所有人口涉及的宅基地实际使用和审批情况都要进行核查,对申请安置的祖传房、原集体房产和共有房屋要进行权属界定。
3、公示。镇政府农村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在所在村(居)人口集中区域张榜公示10天。公示内容包括安置人口、原有房屋、拟安置面积情况等。
4、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政府农村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批复单。
5、签订意向协议。由安置户户主凭住房困难安置批复单到镇政府农村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签署安置意向协议书。
6、分配。若申请户数超过计划房源的,镇政府根据住房困难户核实情况将入围名额分配至各村,再由各村自行确定安置对象。若在期限内未能确定安置对象或名额多余,则由镇政府统筹安排其它村。
7、择房。入围住房困难申请户根据镇政府提供的房源,抽签决定择房先后顺序进行择房。住房困难户择房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户户型面积,若镇政府无法提供合适的套型或因套型不可分割,超户型面积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
8、签约。择房后由安置户户主代表该户签署安置协议,并当场缴纳2万元/户保证金,待办理结算交房手续时充入购房款(不计息)。
9、结算交房。安置户凭安置协议办理有关结算手续,领取安置房屋钥匙。
10、安置房屋权证办理。安置户结算交房后,按规定办理房屋相关权证。
11、交易限制。换取的公寓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取得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上市交易(抵押除外)。违规出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安置户的法律责任。
五、计划管理
全镇安置房屋户数总量实行计划控制,每年镇政府根据集中居住区建设的进度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年度计划指标和房源。申请安置户数超过当年计划数的,镇政府将根据住房困难户情况将入围名额分配至各村,再由各村自行确定安置入围对象,未入围的住房困难户在下一年度或下一步再计划安排。
六、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一)镇财政每年拟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解困资金,县财政对集中居住区的有关奖励资金全部纳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同时,镇政府按规定对集中居住区的部分房屋产权实行市场运作,其收益也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资格的,镇政府限期按原价收回所取得的住房,且5年内该户不得再申请住房困难安置。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漓渚镇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绍兴县漓渚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公寓房申请表
漓渚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住房解困 集中居住 实施意见
送:县农房办、县农办
发:各村(居)、全体镇机关干部
漓渚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印发
绍兴县漓渚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公寓房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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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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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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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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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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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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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实际居住人口 |
称谓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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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 性 质 |
集体1 |
现住房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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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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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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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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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2 |
现住房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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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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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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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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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
现住房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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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证件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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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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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意 见 |
1、该家庭共____人,家庭住房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 2、主要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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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土 所
初审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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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建 办
初审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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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房 管 部 门 初审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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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房管 部 门 初审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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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情 况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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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 解困工作 领导小组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