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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稽东镇机关干部参与调解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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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机关各办(中心、所):

《稽东镇机关干部参与调解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稽东镇机关干部参与调解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稽东镇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

                                                       

  抄送:绍兴县“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绍兴县司法局        

  稽东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7印发 

附件

稽东镇机关干部参与调解工作考核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镇机关干部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有效推进全镇“大调解”工作,根据绍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镇村三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09103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县委办20097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主体和对象

考核主体为镇机关干部(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成员除外),考核对象为镇机关干部(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成员除外)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

第三条 奖励标准

调解工作办案奖励是指对机关干部成功调解纠纷案件的一种奖励。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调解成功一件,奖励一件”的方法,给予每件100元的奖励。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1)矛盾纠纷调解结束后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

2)矛盾纠纷调解结束后有一方当事人因同一事上访、反悔或提出诉讼的。

第四条  案卷制作要求

案卷卷宗必须具备纠纷登记表、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空白案卷向司法所领取。

第五条  考核方法

镇机关干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成功调处的案件,制作规范化调解卷宗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镇司法所登记、审查。经镇司法所审查后,于次年年初汇总上一年度所有案件,报镇长审批后进行发放。

第六条  其他要求

机关干部在申报领取办案奖励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在调处相关纠纷时,必要情况下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派员共同参与,并指导调解案例的制作。

司法所在审查、审核时,要秉公办事、认真细致、严格把关。

第七条  经费保障

奖励经费从绍兴县“大调解”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绍兴县司法局稽东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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