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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养关停补偿政策等解释性说明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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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2013〕104号

 

 

 

 

绍兴县安昌镇人民政府

关于清养关停补偿政策等解释性说明的

通    知

各村(居)、相关单位:

根据安昌镇《关于开展2012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镇政府[2012]111号】文件,结合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办发[2013]9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清养关停补偿政策透明度,加强操作性,使清养关停工作规范运作,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性说明。

一、补偿政策按照安昌镇《关于开展2012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不变,为便于直观统计,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养殖场的棚舍面积以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测为准。

三、道路、道地、围墙等其他设施及存栏畜禽,由各村负责清点测量,所在村联系领导,驻村指导员负责把关。

四、当前工作要求:

    按照2013年绍兴县《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全力推进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牧业转型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扩大禁养范围,全面实施重点区域养殖场的清养关停

一是在我镇的县级断面水质监测点两侧100米,上、下游1000米。

二是集镇建成区及其外围500米。

三是其它没有治理条件或难以治理、群众反响强烈的畜禽养殖场。

上述重点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全部列入禁养范围,要求限期实行清养关停。

(二)提升养殖标准,清养关停存栏500头以下的经营性生猪养殖场

对全镇范围内存栏500头以下的经营性养猪场全部实行清养关停。对非禁养区内存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自愿申请或政府要求清养关停的,同步同等列入清养关停范围。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以2012年12月绍兴县农业局《关于开展全县规模畜禽养殖场调查的通知》(绍农发〔2012〕221号)调查上报汇总数据为准。存栏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以镇2012年底畜牧报表汇总数为准。

以上两类畜禽养殖场,限期在2014年3月底完成清养关停,其中2013年12月底完成50%,2014年3月底完成50%。

(三)科学推进非禁养区养殖场的分类治理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得新(扩)建养殖场。通过调整优化养殖区域布局,提升改造非禁养区具有适宜规模(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严格控制存量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1.大型养殖场实行污水纳管排放。存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实行纳管排放模式治理。

2.中型规模猪场实行沼气工程治理。非禁养区域存栏500头以上中型规模猪场实行名单跟踪管理,限期在2013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沼气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存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在完成沼气治理的基础上实行污水纳管外排建设。

3.积极推进绍鸭养殖场的治理工作。对非重点区域外的养鸭场,实行沉箱式围网技术的治理,防止污染物进入河道。积极引导养殖场(户)开展离地网上平养设施改造,探索试验绍鸭笼养、旱养养殖模式。

4.实行严格的畜禽养殖污染清养出局制度。对存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和其他养殖场,要求限期按规范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内未完成分类治理、治理不达标或治理后仍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一律列入清养对象,限期关停,财政将不再作任何政策补偿。

(四)实施生态养殖证发放管理制度

对符合《绍兴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完成畜禽养殖污染分类治理且排放规范,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按规定通过畜禽养殖场的备案,实施畜禽标识和追溯体系建设,病死猪按要求纳入县级集中无害化处理,近年内无违法案子被查处(包括违禁药物、违法用地、违规排污、违章搭建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生态养殖证发放管理制度。今后,生态养殖证作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申报各级政策性扶持项目、享受政府性各类补贴的前置条件。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由县畜禽生态化养殖联席会议商议制定,另行下发。

附表:1、安昌镇养殖户禁养关停补偿结算表(有临时手续)

2、安昌镇养殖户禁养关停补偿结算表(无临时手续)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安昌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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