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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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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镇府[2013]67号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高质量做好杨汛桥镇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为普查各阶段、各环节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提升普查源头数据质量,确保“应统尽统”,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浙江省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方案》,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镇辖区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及个体户数量情况,准确界定各类普查对象,确保普查对象的不重不漏,为普查登记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单位基础信息。

二、对象和范围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的对象是在我镇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一、二、三产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以及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原则和方法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由镇经普办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杨汛桥镇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实施方案》,培训基层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等业务骨干,组织全镇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按“在地”原则进行,建筑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方法是在所辖区域内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由普查员对普查区内除住户以外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体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根据要求填写《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写《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关情况,填写《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

各普查员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核查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被调查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同时负责集中开展专项编码以及工作表、台帐的录入、审核、汇总工作。

四、时间安排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从2013年9月初开始,至2013年11月底结束。时点指标为2013年9月30日,时期指标为1-9月实绩数及全年预计数。

9月份主要做的工作: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普查区划分和编码;部署全镇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下发已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的单位名录;做好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实施前的资料准备工作;

10月份进行“地毯式”核实;做好台帐的回收、整理和人工审核;收集整理部门数据,生成核查数据库。

11月份完成专项编码以及工作表、台帐的录入、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初步录入电子化资料于11月5前上报县经普办;同时完成质量抽查,与部门资料进行对比,评估并查漏补缺,并按要求上报单位基层数据库与汇总表,以及与部门数据比对差异情况分析报告;资料的装订、装箱、运送和保管。

五、质量控制

镇经济普查办公室对各普查区上报的核查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错漏,及时组织普查员核对改正。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质量抽查。省、市、县三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分别抽选一定数量的普查区进行单位质量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重新组织实施,以确保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全面、彻底。

六、工作管理 

为了及时掌握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统一部署全镇进度安排,在工作期间建立周报制度。从10月份第二周起每周一次(每周四下午4:30点前)上报工作周报表,上报内容包括最新核查结果、一周核查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经验、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等)。        

各驻村指导员、助理员、联企干部要切实加强对各村居、企业单位的指导,督促各村居、企业单位全面准确地开展普查工作,及时上报各项资料,确保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顺利完成。

上报联系人:陈芳,联系电话:84575863、13676855386;

 

附件1:绍兴县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绍兴县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工作表式和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3: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完成情况进度表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开展  经济普查  通知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周峰       2013年10月9日印发

附件1:

绍兴县第三次经济普查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实施方案

 

为高质量做好绍兴县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为普查各阶段、各环节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提升普查源头数据质量,确保“应统尽统”。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浙江省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县辖区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及个体户数量情况,准确界定各类普查对象,确保普查对象的不重不漏,为普查登记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单位基础信息。

二、对象和范围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的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一、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原则和方法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按“在地”原则进行,建筑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方法是在所辖区域内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普查区内再划分若干普查小区,由普查员对普查区(普查小区)内除住户以外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体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根据要求填写《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写《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关情况,填写《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

四、表式和内容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的主要表式和内容。

(一)《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

由普查员填写。内容包括:普查区名称和代码、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员姓名、序号、核查对象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核查对象性质、是否网报单位、是否发放台账、备注、个体经营户信息等。

(二)《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及附表

由建立台账的单位填写。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单位基本情况和单位运营情况。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有: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经营地、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行业代码、归属法人单位情况、单位类别、行业特征指标等;单位运营情况的主要指标有: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固定资产支出(借方累计发生额)、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附加、资产总计、实收资本、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期末资产、经营性单位收入、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等。

附表:《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

由建立台账的单位填写。内容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数、顺序号、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详细地址、长途区号、联系电话等。

五、时间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从2013年9月初开始,至11月底结束。时点指标为2013年9月30日,时期指标为1-9实绩数及全年预计数。

六、执行标准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具体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统计调查单位临时代码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规定》等。

七、实施步骤

具体实施步骤包括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调与培训;普查区划分和编码;收集整理部门数据,生成核查数据库;下发辖区内已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的单位名录;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实施前的资料准备;“地毯式”核实;台账回收、整理和人工审核;专项编码和工作表、台账的电子化;单位查遗补漏;整理年度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认定申报资料;装订、装箱、运送与保管。具体如下: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选调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并熟悉当地情况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熟悉工作内容、具体要求、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和普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组织纪律及职责和任务,准确理解和把握本工作方案,能独立、正确填写普查员工作记录表,建立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应于9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区划分和编码

在9月底之前完成普查区划分和编码。如果普查区的区域范围大,单位数量多,可以在普查区内再划分若干普查小区,以利于普查员操作。

(三)收集整理部门数据,生成核查数据库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3〕8号)规定,于9月15日前向同级具有单位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收集截至2013年8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逐级分解下发;以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和登记注册号为关联,比对部门数据和名录库数据,生成核查数据库。

该项工作要求于10月31日前完成。

(四)下发辖区内已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的单位名录

根据国家统计局确定的2013年9月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和省统计局确定的2013年9月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名录,确定核实时点上已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的单位名录,县级普查机构于9月底下发,各镇(街道、开发区)普查机构下发至各普查区,供上门核查时使用。

(五)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实施前的资料准备

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规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2011年版)、《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

(六)“地毯式”核实

核实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

1.对相邻的普查区(普查小区)必须沿交界处实地勘查,明确每个普查员负责的普查区(普查小区)地域范围,做到在地理区域上的不重不漏;

2.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

3.根据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核实线路;

4.在负责的工作区域内发放《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并预约上门的时间。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上门核实时,须持有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普查员在实地核实时,应根据事先制定好的线路,逐户进行核实,甄别核实对象,填写《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通过询问和核对注册登记证书等资料,根据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为建立单位基础信息台账的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以下业务处理:

1.如该对象界定为法人单位或者产业活动单位,则应认真查验该单位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账等材料,填写《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并协助单位据实逐项填写《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一式三份)。对于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的单位只需填写《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中“一、单位基本情况”栏01-03项的内容;所有多产业法人单位,均需填写《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

2.如该对象界定为个体经营户或者非普查对象,则只需填写《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中相关项目。

(七)台账回收、整理和人工审核

普查员负责工作区域内已发台账的回收,并将其中1份留存单位备查,其他2份交由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的台账进行人工审核,对发现有漏报单位、漏报项目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情况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登记。装订成册后,1份留存普查区备查,另1份上报镇(街道、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

镇(街道、开发区)普查机构收到普查区上报的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后,会同本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台账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更正、补报,并修改留存在普查区和单位的台账,以确保一致性。

(八)专项编码和工作表、台账的电子化

镇(街道、开发区)普查机构在收到下级上报的台账后,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编码。专项编码的主要内容有:

1.对《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装订封面中的普查区代码进行编码;

2.对《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中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台账进行编码,步骤是:

1查实该单位是否有正式的组织机构代码。若有,用正式代码补全“组织机构代码”栏;

2对于没有领取正式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中查实该单位是否申领统计系统的临时代码。若有,用已申领统计系统的临时代码补全“组织机构代码”栏;

3对于既没有申领正式组织机构代码,又没有申领统计系统的临时代码的单位,根据临时代码申请规定,申领统计系统的临时代码,用新申领的临时代码补全“组织机构代码”栏;

3.对《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和《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中的行业代码进行编码。

完成上述工作后,镇(街道、开发区)普查机构组织力量,对《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和《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进行电子化。相关业务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重、更正,确保电子资料的准确性。

该项工作要求在11月5日之前完成。

(九)单位查遗补漏

利用数据处理软件将“地毯式”核查建立的单位基础信息台账数据与核查数据库进行比对后生成《与部门数据比对差异情况核查表》,各镇(街道、开发区)经济普查机构需对表中所列未找到的单位重点进行查遗补漏,据实填写核查情况,确保“应统尽统”。

各镇(街道、开发区)经济普查机构要根据数据处理软件比对得到的台账数据与《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信息差异情况,对辖区内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查遗补漏,对多产业法人填报的《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进行完善,为普查登记阶段理顺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打下扎实的基础。

该项工作要求在11月底之前完成。

(十)整理年度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认定申报资料

根据单位基础信息台账,整理出辖区内新达到企业“一套表”平台统计标准的单位名录,以及平台内发生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名称、辖区(跨县)、专业变更的单位,为年度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认定申报做好准备。

(十一)装订、装箱、运送与保管

《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和《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经审核、录入后,按以下方式装订。

1. 首先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将同一普查小区的《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和《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附表: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直接附在该法人单位台账后)按“序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分别装入“工作记录表袋”(A4幅面)和“台账袋”(A4幅面),每袋均应加装《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普查小区装订封面》或《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普查小区装订封面》(装订封面见附件),封面应注意写明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普查区名称,普查区和普查小区代码,注明本普查小区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量。不设普查小区的,按普查区进行装订。

2.再将同属一个普查区的各普查小区资料按照普查小区代码从小到大顺序装入“普查区袋”(A3幅面),每袋均应加装普查区装订封面,封面应注意写明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普查区名称,普查区代码,并注明本普查区划分普查小区的数量及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量。

3.由镇(街道、开发区)普查机构对辖区内各普查区资料进行电子化后集中装箱,运送至县级普查机构。装箱时,每箱内均要放入有关的资料交接单,箱外侧要标明县、镇(街道、开发区)名称、箱内资料等内容,以利资料交接过程中的清点、核实。运送时要求有专人负责押运,运送途中须加盖防雨布,以免雨淋受潮损坏。

4.《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和《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纸质表暂存县级普查机构临时资料库,满一年后作为保密资料由县级普查机构自行组织销毁。电子化资料永久保存。

 


附件 2:

绍兴县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单位工作表式和主要指标解释

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

                                        本普查区(小区)共    页  第   

普查区

名  称

  

 代

 码

 

 

 

 

 

 

 

 

 

 

 

 

普查小区

代 码

 

 

普查员

姓  名

 

                                                                                                                     

序号

核查对象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查对象性质

是    否

网报单位

(1是,0否)

是     否

发放台账

(1是,0否)

备   注

个体经营户信息

有无工商或

民政证照

(1有,0无)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主要业务活动

(或主要产品)

行业代码

(中类)

普查机构填写

 

 

 

 

 

 

 

 

 

 

 

 

 

 

 

 

 

 

 

 

 

 

 

 

 

 

 

 

 

 

 

 

 

 

 

 

 

 

 

 

 

 

 

 

 

 

 

 

 

 

 

 

 

 

 

 

 

 

 

 

 

 

 

 

 

注:1.同一场所申请多个证照的,以对外经营的作为主单位,其他作为附属单位,附属单位仅填写序号和核查对象名称,序号与主单位一致;

2.序号按普查员工作路线顺序编码;

3.核查对象名称按登记注册(批准)机关发放的证照上的名称填写,没有证书的填实际使用的名称,对“***”没有单位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和无证个体工商户,可填写门面名称,若没有门面的,按“户主姓名+经营活动”填写;

4.详细地址填写路、街、弄、门牌号或者村;

5.核查对象性质:分为 1.法人单位;2.产业活动单位;3.个体经营户;9.非普查对象;

6.行业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3位行业中类代码。

 


第三次经济普查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指标解释

 

1.普查区名称和代码:普查区即现行村(居委会、社区)一级的行政区域,普查区代码以目前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地址代码库为基础,普查区对应12位代码,普查区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习俗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重复。以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的普查区,普查区名称沿用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以“村(居)委会”结尾。

2.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小区是在普查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分的工作区,普查小区代码为两位,以顺序码编号。普查小区代码按照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确定的代码填写,在普查区基础上没有划分普查小区的,填“00”,第一普查小区填写“01”,第二普查小区填写“02”,以此类推。

3.序号:为数字,是每个普查员对核实路线上除住户以外的每一户核实对象所编的顺序号,从小到大编排,中间不得中断、重复。

4.核查对象名称:指被核查的社会经济活动体的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上级单位确定的按批准证照或确定的全称填写;没有证照或上级单位确定的,按实际使用的名称填写;对“***”没有单位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和无证个体工商户,可填写门面名称,若没有门面的,按“户主姓名+经营活动”填写。

 5.详细地址:按照核查对象所在的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6.联系人与联系电话:指核查对象确定的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用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7.核查对象性质:分为(1)法人单位;(2)产业活动单位;(3)个体经营户;(9)非普查对象。非普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设立的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工作机构(如企业的产品维修点、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办事处、物业公司的保安点、公安的报警点、公交公司的站点、交通部门的收费点、办证中心的窗口、社区的活动室等等)和不归入普查范围的下列无证个体经营户。(1)无个体行医证的个体医生;(2)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性早市或夜市摊贩及流动摊贩;(3)各种未领取营运证照的客货运输车船;(4)家庭保姆、家庭教师;(5)农户对收获的(或有部分是收购的)农副产品进行一些季节性的简单加工(如香菇烘干、竹笋、地瓜晒干等);(6)家庭成员在家承接企业发包的对产品、零部件的简单加工或包装,领取劳动报酬的活动;(7)居民个人出租或转租房屋,收取租金的活动;(8)无实体店的网络商店。

8.是否网报单位:是否在下发的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单位名录内,是网报单位填写“1”,非网报单位填写“0”。

9.是否发放台账:指普查员向核查对象发放《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和《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的情况,发放台账的填写“1”,不发放台账的填写“0”。

10. 有无工商或民政证照:有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证照的填写“1”,无填写“0”。

1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2013年9月30日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12.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具体填写个体经营户的主要业务活动名称或主要产品。

13.行业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根据主要业务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3位行业中类代码。

 

 

 

 

 

 

 

 

 

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

 

 

 

 

 

 

 

 

 

 

 

 

 

 

 

 

普查小区代码

序号(与工作表一致):

 

一、单位基本情况

01

 

 

 

 

 

 

 

 

 

组织机构代码:

02

单位详细名称(按单位登记注册的证照填写):                                           

03

单位类型

 

 1.单产业法人单位  2.多产业法人单位(选本项,请填报附表) 3.产业活动单位

指标04-21为非联网直报单位填写

04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5

单位经营地:                                      街(村)、门牌号

06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07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行业代码(普查机构填写)

1                         ;2                         ;3                         

08

归属法人单位情况(本栏由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单位类别                          

 

1.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     2.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                                               

 

 

 

 

 

 

 

 

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法人单位详细地址                              法人单位行政区划代码

 

 

 

 

 

 

09

行业特征指标

1.工业  (1)用电量 1-9月      千瓦时(度) (2)煤炭消耗量 1-9月            

2.批发和零售业  期末零售营业面积           平方米

3.住宿和餐饮业  (1)期末床位数          个  (2)期末餐位数      

二、单位运营情况

10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标11所有非联网直报法人填报

11

1-9月固定资产支出(借方累计发生额)                            千元

指标12-17为非联网直报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填报

 

指标名称

1-9月 (千元)

预计全年(千元)

12

营业收入

 

 

13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14

营业税金及附加

 

 

15

其中:主营业务税金附加

 

 

16

资产总计  9月末             千元

17

9月末  实收资本               千元

          国家资本             千元

          集体资本             千元

          法人资本             千元

          个人资本             千元

          港澳台资本             千元

          外商资本(不包括港澳台资本)             千元         

指标18、19为非联网直报中执行非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填报

18

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 

1-9月              千元        预计全年         千元

19

期末资产  9月末            千元

指标20、21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20

经营性单位收入(经营性单位填报)

1-9月         千元  预计全年         千元

21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非经营性单位填报)

1-9月         千元  预计全年         千元

三、附加指标(各市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添加)

22

附加指标1

23

附加指标2

24

附加指标3

25

附加指标4

26

附加指标5

27

附加指标6

 

 

 

 

 

 

附表

多产业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

 

 

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产业活动单位数            个(包含本部)  

顺序号

单位

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详细地址

长途区号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单位类别: 1  法人单位本部   2 法人单位分支机构

 

 

 

 

 

 

 

 

 

 

 

 

 

第三次经济普查

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台账主要指标解释

 

1.普查小区代码:填表单位免填普查小区是在普查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分的工作区,普查小区代码为两位,以顺序码编号。普查小区代码按照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确定的代码填写,在普查区基础上没有划分普查小区的,填“00”,第一普查小区填写“01”,第二普查小区填写“02”,以此类推。。

2.序号(与工作表一致):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为数字,是每个普查员对核实路线上除住户以外的每一户核实对象所编的顺序号,从小到大编排,中间不得中断、重复。必须与《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普查员工作记录表》中对应的序号相一致。

3.组织机构代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省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库中赋予代码。

4.单位详细名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5.单位类型: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为单产业法人单位、多产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单产业法人单位:法人单位仅有一个经营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多产业法人单位:法人单位从事一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或位于一个以上的活动场所,并能提供各自的业务情况和财务收支资料。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②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③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单位经营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8.单位联系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单位负责统计工作的对外联系人。

9.联系电话: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固定电话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可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也可以填写单位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10.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11.行业代码:填表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12.单位类别: 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

1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2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13.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的关系,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所属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14.法人单位详细名称: 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所属法人的详细名称。

15.法人单位详细地址: 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所属法人的详细地址。

16.法人单位行政区划代码: 填表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产业活动单位所属法人单位的详细地址,对照行政区划名称代码填写6位代码。

17.用电量:所有工业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用电单位2013年1-9月用电的数量。电的消费量以千瓦时(度)计。

18.煤炭消耗量:所有工业单位均填写本项。仅限工业法人单位填写。指用煤单位2013年1-9月实际使用的各种煤及煤制品的数量。不包括焦炭、下脚煤和石煤。煤炭是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以及烟煤、无烟煤、褐煤、泥煤、型煤(蜂窝煤、煤球、煤饼)等的统称。

煤炭的消费以吨计量,1吨=1000千克(公斤),用煤单位应按照实际消费称重记录填报,如缺少称重记录,可通过下式计算获得:消费量=年初库存+购入量-年末库存,或用一年的购入煤炭量分摊至每个月,计算1-9月的消耗量。

19.批发业和零售业期末零售营业面积:所有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均填写本项。指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用于本企业从事零售业务的对外营业的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仓库、加工场地以及对外出租场地。按2013年9月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本指标应与商品销售额统计相匹配。

20.住宿和餐饮业期末床位数、期末餐位数:所有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的床位和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住宿和餐饮业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该指标按2013年9月末的实有数填写。

2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2013年9月30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22.固定资产支出(借方累计发生额):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固定资产支出=会计科目“在建工程”的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 +会计科目“固定资产”中与“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相关的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会计科目“无形资产”中 “土地使用权”的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

(1)在建工程:指调查单位在基建、更新改造等方面发生的支出。

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该数据根据会计“在建工程”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计算。

(2)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 不需安装的设备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叉车、汽车、机车、飞机、船舶以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工具、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如生产和维修用的切削工具、压延工具、铆焊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等,检验、实验测量用的各种计量、分析、化验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该数据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中相关明细科目计算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

(3)土地使用权:指调查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①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

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③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资金。

该数据根据会计“无形资产”科目中 “土地使用权”明细科目计算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

23.营业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24.主营业务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5.营业税金及附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26.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税金及附加”代替填报。

27.资产总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未执行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28.实收资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指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实收资本”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29.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执行非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本年支出合计”,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产耗费和损失等支出情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支出合计”项目填报。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单位填报“本年费用合计”,指单位为完成各种目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费用合计”科目的发生额填列。非企业且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30.期末资产:执行非企业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指非企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取自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期末数。

31.经营性单位收入: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32.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事业、机关、社团、基金会、居村委会及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其中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各种费用合计,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33.产业活动单位数:所有多产业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本项指标是填写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数。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

34.详细地址: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产业活动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35.长途区号: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实际所在地的长途电话区号。

 

 

 

 

 

 

附件3:

第三次经济普查规范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完成情况进度表

(  月  日--  月  日)

               村(居)、企业

 

本周

累计

法人单位数

 

 

产业活动单位数

 

 

个体经营户数

 

 

非普查对象

 

 

一周核查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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