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司〔2013〕12号
关于绍兴县消费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化解涉及消费权益的各类矛盾纠纷,积极营造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绍兴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调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主要调解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各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各类消费权益侵权事件,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防激化工作。
第三条 消费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调解消费纠纷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不限制诉讼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县司法局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成立消费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两个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双方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五条 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消保委工作人员、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组成。兼职人民调解员由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消费义工、人民调解员等组成。
第六条 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消费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县司法局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和各镇街、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消费义工,要按照属地原则,主动协助消保委调解消费纠纷,积极配合和参与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调解,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消保委分会。
第八条 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消费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工作经费提请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消费权益侵权纠纷当事人申请消调会调解的,消调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经消调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签字,加盖绍兴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调解的除外。
第十条 县司法局、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根据需要,可设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运作及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队伍、制度、规范化及阵地建设应遵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坚持规范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绍兴县司法局 绍兴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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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司法厅, 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大调解”办,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县有关领导,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各消保委分会、监督联络站、消费维权义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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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司法局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