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行政处罚案件动态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工商所(分局、队)、县局各科室(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办案执法风险,县局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特制订《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动态考评办法(试行)》及其《行政处罚案件动态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大家,希望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县局法规科。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23日
行政处罚案件动态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程序规定,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防范行政处罚办案风险,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分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局对办案单位的每个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动态考核评分,并将案件考核评分纳入依法行政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动态考评主要对立案、强制措施、案件时限、告知书、决定书、执行、归档等七个方面的相关内容进行动态考评,考评主要以自评与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先由案件承办人员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再由相关环节考评人员对照标准进行评分。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上报案件核审时,需要将案件原始材料、相关审批表以及《行政处罚案件动态评分表》一同上报给法制核审人员;处罚决定书核稿时需将整个案卷材料、签好名的审批表及《行政处罚案件动态评分表》等材料一同上报给核稿人员,以便由核审人员和核稿人员对该案件进行动态考评。
第五条 办案人员上报罚款建议,应当严格按照县局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上报处罚建议,要变动的,需说明理由。同时,属于从轻处罚(罚款为低于30%、罚种减少)、减轻(低于最低限或减少应当处罚的罚种)或从重(罚款为高于70%)处罚情形的,需要在建议审批中说明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理由。
第六条 销案审批,是指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经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上报经核审机构核审,报分管局长的审批。销案审批,可以先由办案机构将案卷材料及书式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法规科核审,由法规科出具核审意见以后,报分管局长书式审批同意后,再同时在案件处罚软件系统上录入。
第七条 对立案后,经调查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处罚的案件移送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并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第八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可以先行归档,但需要在案卷封面标注“中止执行案件”字样,同时将中止执行案件按规定记入台帐中,以便在发现当事人或发现其财产线索时启动恢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九条 结案后应当及时向法规科进行归档备案,并上报备案案件清单,同时,由案件承办人员按县局档案室的要求向档案室进行归档,每案评分成绩由法规科统一汇总、归档并予以定期通报。
第十条 县局同时将定期对办案单位的未办结案件进行定期动态督查并通报。
第十一条 所批局办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县局法规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行政处罚案件动态评分标准(试行)
案件名称: 办案单位: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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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自评分 |
扣分理由 及考评得分 |
考评环节及考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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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1、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的案源,应当在涉嫌违法行为初步证据取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报立案,立案审批表日期为首次检查之日。 2、举报、申诉、投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等获得的案源,需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申报是否立案的建议,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3、产品质量流通监测案件,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报立案,立案审批表日期为收到之日。 超过期限15日(含)之内的扣0.5分,超过15日-30日(含)的扣3分,超过30日-60日(含)的,扣5分,超过60日的扣10分。 4、立案审批表填写没有说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写明立案启动引用的法条,及涉嫌违反法律依据的条、款项及其行为,没有写明建议的,每缺一项扣1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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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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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1、强制措施应当在立案审批后,经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后依法实施,未经审批的扣15分; 2、强制措施决定书没有写明法律依据条款项的,扣5分;错误的扣15分。 3、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期限未在30日内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扣10分; 4、救济途径及期限错误的,扣10分; 5、强制措施延期审批一般应当在到期5日前审批,并在到期前书面告知,到期后再上报补批的,扣2分;没有审批的,扣15分。 6、需要检验、检疫、鉴定、检测等没有告知的,扣2分;告知不规范的,扣1分;因未告知导致超期的,扣15分。 7、强制措施作出时应同时发出《询问通知书》,期限将到当事人仍不配合调查的,应发出《配合调查通知书》,没有发出上述通知书同时强制措施超过期限的,扣5分。 8、解除强制措施未经审批的,扣100分;解除文书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 9、无需强制措施的,得15分;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未依法采取致使案件无法调查或结案的,扣15分。采取强制措施而未依法出具相关文书的,扣100分。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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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审环节 审批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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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时限 |
1、案件一般应当在60内调查终结,上报核审,9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需要超期的应当报局长审批延长30日,延长后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继续申报延长期限,但须提交案审委讨论决定。超过期限5日(含)之内申报的扣0.5分,超过5日-10日(含)的扣1分,超过10日-15日(含)的,扣5分,超过15日-30日(含)的扣10分,超过30日以上的扣15分;未申报的扣15分。 2、案件办理期限不包括检验、检疫、鉴定、检测期间,不包括听证、请示、公告等时间。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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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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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
1、应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扣100分,应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而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扣1分; 2、告知书内容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中局长批准的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不一致,轻微且不影响案情的扣1-5分。错误严重的,扣100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告知书送达不规范的,扣1-5分;告知作出时间比送达时间要在后的,告知书未有效送达而作出处罚决定,尚能补救的扣20分,程序错误且无法补救的,扣100分。 4、告知书应当在局长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而拖延送达,超过期限15日(含)之内的扣0.5分,超过15日-30日(含)的扣5分,超过30日-60日(含)的,扣10分,超过60-90日的扣15分,超过90日以上的扣20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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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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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 |
1、未经核稿及局长签发而发出决定书的,扣20分; 2、发出的决定书不得擅自更改核稿内容,核稿确有错误,应向核稿人员提出意 见,及时更正,擅自更改的,扣5分。更改罚款幅度及其他罚种的,扣100分。 3、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日内依法送达。超过期限5日(含)之内的扣1 分,超过5日-10日(含)的扣3分,超过10日-15日(含)的,扣5分,超过15日-30日(含)的扣15分,超过30日以上的扣20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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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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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1、决定书送达之日应当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当事人未履行的,应当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超过执行期限导致无法执行的,扣100分,并向局领导汇报按规定追究责任。 2、法院中止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员在巡查、准入系统等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找到被执行人时,应当及时启动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3、罚没物资未按规定期间内处置的,超过期限5日(含)之内的扣1分,超过5日-10日(含)的扣3分,超过10日-15日(含)的,扣5分,超过15日-30日(含)的扣10分超过30日以上的扣10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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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备案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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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
1、案件执行完毕,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未填写或结案审批表未经审批的,扣10分;填写不规范的,扣1-5分。 2、办案人员应当按规定在结案后,按要求装订成册在7日内到法规科备案归档清单并按档案室要求向其归档。超过期限3个月(含)之内的扣1分,超过3个月-6个月(含)的扣3分,超过6个月-9个月(含)的,扣5分,超过9个月的扣10分。 3、中止执行的案件可先行暂时归档,但应当在案卷封面注明“执行中止”字样,并按规定要求计入中止执行台帐。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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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备案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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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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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备案环节 | |
备注:在行政处罚案件动态评分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办案程序规定的,评分人员除按规定评分外,还需及时向县局法规科汇报。
2013年度 所(分局、大队)
行政处罚案件动态评分汇总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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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名称 |
决定书文号 |
案件承办人 |
立案得分 |
强制措施得分 |
办案时限得分 |
告知书得分 |
决定书得分 |
执行得分 |
归档得分 |
综合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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