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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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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绍兴县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经营地域在绍兴县范围内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1.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

2.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绍兴县,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2)实收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3)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20人(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的不少于15人);

(4)依法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5)有完整的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档案信息真实有效,能够实现家政服务的责任追究;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的50%,低于每人每月300元的,按实补助,高于300元的按300元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其他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从高适用。

2.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办理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法。

2.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向绍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按年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绍兴县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3)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记录);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表及通过金融机构向家政服务员支付工资的银行支付凭证);

(6)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企业员工花名册(家政服务员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状况、个人信用记录等信息资料);

(7)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8)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行政服务科对上述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赴企业现场核实相关材料。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申请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金额等),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家政服务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四、其他

1.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家政服务企业,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其申请补贴资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家庭服务企业举办的家政服务企业,符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条件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绍兴县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

      请表

 

 

 

 

 

 

附件:

绍兴县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

 实缴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编号)

 

管理模式

 

经营方式

连锁经营                     单店经营    

现有管理人员

       

现有家政

服务员

     

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万元

核定社会

保险补贴额

      万元

县人力社保局行政服务科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县财政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及县人力社保局行政服务科各留存1份。

2.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与其它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人力社保局行政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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