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主管部门与企业单位研究确定。
二、供养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仍可享受本人的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
三、在按通知规定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时,要对享受对象资格再次进行核定。对于已经丧失享受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停发相关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追回违法所得。
四、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2013年6月4日
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周树森副县长。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