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机关有关部门、培训机构:
为加强本县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范培训和鉴定经费财政补贴,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12〕4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绍兴县职业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8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府徐国龙县长、周树森副县长。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贺东权 2013年3月18日印发
绍兴县职业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
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12〕4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和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下列各类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职业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财政补贴:
1、本县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非职业类学校毕业班学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劳动力、4050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
2、在本县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人员;
3、本县持有《残疾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4、本县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的在校高校毕业班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学生);
5、在本县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单位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一项以上保险的外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外来进城农民工);
6、在本县服役的现役军人;
7、本县从事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职工。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职业技术培训补贴
1、上述第1、2、3、5、6、7类人员参加经县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每人300元、500元、7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术培训补贴。
2、上述第1、2、3、5、6、7类人员经县人力社保部门推荐或参加经县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术培训补贴。
3、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上述第1、2、3、5、6、7类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单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1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上述1、3、4类人员参加由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四)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技术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请。县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对上述第1、2、3、4、5、6、7类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术培训的,可直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职业技术培训补贴;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上述第1、2、3、5、6、7类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直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
三、申请培训和鉴定财政补贴所需资料
(一)本县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二)本县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非职业类学校毕业班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县社保交费证明原件(应为未参保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保)。
(三)本县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员转业退伍证复印件、县民政局发给的《职业技术培训卡》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四)本县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劳动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绍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由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边缘户证明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五)本县4050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六)农村富余劳动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县社保交费证明原件(应为未参保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保)。
(七)在本县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县社保交纳失业保险证明原件。
(八)本县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县社保交费证明原件(应为未参保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保)。
(九)外来进城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县社保交费证明原件(交费单位应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一致)。
(十)在本县服役的现役军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县人武部或驻绍部队证明原件、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十一)创业培训人员:上述第1、3类人员需提供由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相应的(一)、(二)、(三)、(四)、(五)、(六)、(八)项除《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外的相关材料;上述第4类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和由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如由县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职业技术培训补贴的,提供的复印件须由该培训机构审核原件,在复印件上写“复印于原件”字样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名;个人申请职业技术培训补贴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原件,在复印件上写“复印于原件”字样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名。
(十三)上述有县社保交费要求的交费时间界定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时段。
四、培训、鉴定补贴申请程序
(一)培训机构应于培训开始前7个工作日将《绍兴县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请表》、《绍兴县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课程表》一式四份,报县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组织培训,并于培训开始前上报《绍兴县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二)培训机构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递交《绍兴县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绍兴县职业技能鉴定学员花名册》,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及时实施技能鉴定。
(三)培训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需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的资料和《绍兴县职业技术培训补贴申报表》、《绍兴县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一式二份报县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审核。
(四)个人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的,需提交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的相关资料、《绍兴县职业技术培训技能鉴定经费补贴个人申请表》和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发票原件、技能鉴定发票原件到县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办理。
(五)县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与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分别对培训机构或个人上报的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财政局核拨,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直接将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或个人。
(六)申报期限:定点培训机构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发证日期后1年内向县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申报经费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认定和管理按照我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非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就业再就业培训,须事先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对培训、鉴定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的培训、鉴定费用给予补助。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办班质量的督查,对在培训、鉴定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操作、培训鉴定质量差、培训者不满意等现象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县就业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
(四)财政补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县财政局负责核拨监督,以确保补贴的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补贴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文件发文之日前已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班备案的人员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附件:1、绍兴县职业技术培训、技能鉴定经费补贴个人申
请表
2、绍兴县职业技术培训补贴申报表
3、绍兴县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
4、绍兴县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请表
5、绍兴县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课程表
6、绍兴县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7、绍兴县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集体)
8、绍兴县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个人)
9、绍兴县职业技能鉴定学员花名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