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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关于2014年区内部分医疗机构财产共同保险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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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心医院、绍兴市柯桥区中医院,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绍兴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财产共同保险的通知》(绍市卫发〔2009〕162号)文件精神,为顺利推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的实施,按照“以险养险,应保尽保”的原则,要求各医疗机构向人保财险绍兴支公司定向足额投保财产综合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商品和服务支出,具体费率操作如下:

    一、财产综合险保费初算

    基准费率为1‰,按统保业务实行最大比例的优惠后为0.5‰,投保标的为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按2013年11月资产负债表为准。

    例:某医院2013年11月资产负债表帐面原值固定资产1000万,在建工程500万,则投保:

    (1000万+500万)× 0.5‰=7500元

           保额        费率   保费

    二、火灾公众责任险保费初算

    基准费率为1.5‰,统保按8折优惠后为1.2‰。各医疗机构最低投保50人,每人限额10万元,累计保额500万元,规模较大的医院,可自行增加。

    例:某医院投保50人,每人限额10万元,累计限额500万元。

    即:500万元 ×1.2‰=6000元

         保额     费率   保费

    三、实际应交纳保费

    按照以上两险保费初算总额的50%分别投保两险。

    接上例:某医院投保费用总额为13500元。财产综合险保费和火灾公众责任险保费各为:6750元。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财产共保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人保财险绍兴支公司,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公司开展协商,要求在3月7日前内完成上述保险协议的签订工作,各单位完成投保后,将保单复印件送至县卫生局办公室(计财科)备案。

    本医疗机构财产共同保险与医疗风险金制度同步实施,时间范围为2014年2月1日----2015年1月31日。

    附件:绍兴市柯桥区医疗机构财产共同保险分管机构联系人名单.doc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局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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