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及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卫发密电〔2010〕10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10〕1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县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问题乳粉清缴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清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清缴、敷衍了事、失职渎职、漏报瞒报而导致本地区、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再次出现问题乳粉,负责清缴工作的领导必须承担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督促主动上缴问题乳粉
要按照县政府通告,督促仍持有问题乳粉的企业和人员在
三、深入排查收缴问题乳粉
各镇(街道)、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乳制品生产经营者继续进行拉网式排查,不能漏掉任何一厂一店和每一个批发、经销人,不能放过任何可疑的线索。要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可能藏匿问题乳粉的仓库、民房等要进行重点清查。特别是历次清查中发现过问题乳粉的地方,作为这次清查收缴重点,加大督导督办力度。对清缴过程要记录在案、留档备查。
四、鼓励举报问题乳粉
各镇(街道)、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问题乳粉并经查实的,要按照《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浙财社字〔2005〕116号)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县政府财政负责解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五、就地监督销毁问题乳粉
对清缴出来的问题乳粉,一律就地封存,统一按照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问题乳粉监督销毁规定(国质检密发〔2010〕6号),由县质监、工商等部门派人现场监督销毁,并登记造册,不得允许生产经营者退回上线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不得在监督销毁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自行销毁。
六、签订承诺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同县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与辖区内所有乳品生产经营者签订承诺书,确认承诺不存有、不使用、不经营问题乳粉;要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提升职工素质,增强质量意识,强化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要于
七、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问题乳粉线索的,要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不得延误;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抓紧移送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县食安办将组织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的问题乳粉清查收缴工作进行督查验收。请各镇(街道)和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于
绍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