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中队,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各县属、镇(街)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甲丙氨酯制剂的通知》(食药监【2013】1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求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各县属、镇(街)医疗机构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甲丙氨酯制剂,若有库存产品立即上报我局进行监督销毁。零售连锁总部负责通知下属门店,并收缴库存产品统一报我局监督销毁。
2.各中队负责通知辖区内的镇以下医疗机构和单体药店,对库存产品进行监督销毁,并将监督销毁情况上报稽查大队,联系人:王樱,联系电话:81189663。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甲丙氨酯制剂的通知(食药监【2013】11号)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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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办 2013年7月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