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片组)
为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经研究,特制订《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中共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2009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构建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制约机制,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是运用防范风险管理方法,对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主要目标任务
第四条 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制度
提交县委、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研究的重大决策和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拟发或联合拟发的将在全县产生重要影响的文件决定、本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等,在提交研究或上报之前,必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五条 确定廉政风险等级
根据我局行政权力的重要性、行政权力行使的频率、腐败现象发生的机率等内容确定我局廉政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大小,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
1、副局职级以上领导廉政风险等级的确定。A级廉政风险,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主抓的群众关注度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权力;B级廉政风险,由单位副职领导分管的群众比较关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自由裁量幅度不大的权力;C级廉政风险,其他非行政许可、内部管理权等发生腐败风险较小的权力。
2、科室廉政风险等级的确定。A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部门内部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科室;B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有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科室;C级廉政风险科室,是指具有部分行政许可权,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科室。
3、岗位廉政风险等级的确定。A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B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直接行使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岗位;C级廉政风险岗位,是指基本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岗位。
第六条 廉政风险预警措施
1、采取诺廉评廉、警示教育、风险提示、廉政谈话、责令整改、组织处理等多种形式,对廉政风险进行预警,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防范和自律意识。
2、通过纪检巡查、群众信访、网上举报、新闻传媒、随时抽查、定期向服务对象发放测评表等多种手段途径,及时发现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问题,按照发现问题的情节轻重,拟定预警措施。并对当事人发出绿、黄、红三色廉政风险预警函,提出整改要求。对有群众反映但问题较轻的,发出绿色预警,给予警示教育或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大或问题情节较重的,发出黄色预警,对其进行廉政谈话,并责令整改;对群众反映意见集中或情节严重的问题,发出红色预警,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3、廉政风险预警分为随时预警和定期预警。随时预警是采取不定期、多手段的监督检查办法,随时对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征兆性、苗头性问题,向当事人发布三色廉政风险预警函,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努力把廉政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定期预警是指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对发生廉政问题的当事人发出三色预警。
4、根据行政权力不同等级风险,分别制定相应预防措施,对属于权力过于集中的,进行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属于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细化裁量标准,规范实施程序;属于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建立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属于传统手段难以有效监控的,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
5、建立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涉及人事安排、大额经费收支及物资采购、行政许可、重大案件行政处罚等方面重要事项的权力行使,必须集体研究决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局成立廉政风险评估预警领导小组,李亚根任组长,陈金夫、徐美儿、谢康生任副组长,金招方、张春燕、方建国、朱月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美儿为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本单位廉政风险评估预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对各渠道搜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对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政风险评估以及落实风险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或虽评估但仍建议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分管领导和决策提交(承办)科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相关科室评估后提出了暂缓决策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做出重大决策的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移交纪检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廉政风险评估预警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