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下发《绍兴县医疗机构
药械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片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做好全县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监督检查,本局制定了《绍兴县医疗机构药械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请各片组合理安排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绍兴县医疗机构药械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开展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的监督检查。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8年9月—10月,集中二个月时间完成。
二、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县、镇(街道)、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民营医院。
三、检查内容及方法:
以片组为单位,对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现场监督检查标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现场监督检查标准》,逐条对照检查。每家单位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按统一格式,写出现场检查报告。对违反《办法》规定,该整改的医疗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按《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检查要求:
1、各片组要按照《办法》规定,对照上述药品、医疗器械两个现场检查标准,制订具体检查计划,认真开展检查。县、镇(街道)医疗机构每家每年检查2次以上,镇(街道)以下医疗机构,至少检查1次(包括上半年已检查次数)。
2、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检查,可以发挥镇村协管员的作用,一起参与检查,但必须确保有一名正式执法人员。
3、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片组要汇总情况,写出书面小结并在局务会议上进行专题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