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依法经营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守执行。
一、加强培训学习。各单位要将《办法》的学习纳入企业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中,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
二、加强药品购销凭证管理。根据《办法》规定,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自5月1日起应进一步加强药品购销凭证的管理,具体规定为: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2.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3.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应索取、留存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4.以上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三、完善药品低温、冷藏设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所生产、储存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要求,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低温、冷藏运输和储存设备,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四、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绍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