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镇府[2014]37号
柯桥区杨汛桥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及资金清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构建与镇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镇财政收支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镇财政更好地履行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推进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证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柯桥区杨汛桥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杨镇府[2014]3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管理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体系由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财政预算管理资金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等账户构成。
第五条 镇财政所是持有和管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责任主体。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十条 镇财政所是办理镇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清算、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银行为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第二章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 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财政预算管理资金账户)”由镇财政所在代理银行中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活动,并与镇财政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由镇财政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除预算资金以外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活动,可与镇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或通过该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镇财政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额,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财政预算管理资金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进行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镇财政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额,当日营业终了前分别与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财政预算管理资金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进行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负责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以及与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财政预算管理资金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资金清算。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镇财政所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附件1)、附有关开户资料,经财政所初审,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六条 镇财政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有关各方在认真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向镇财政所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应按预算单位分科目和支付方式编制。
第十八条 镇财政所依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报表并经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
第十九条 财政支出报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日报表于资金清算当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
第三章 用款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所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按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件2),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当批准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编制。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送镇财政所,经镇财政所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镇财政所于每月28日前,批复次月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作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入账依据。
第二十五条 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镇财政所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每月28日前向代理银行签发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月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4);年度终了(即截至12日31日银行营业终了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经有关各方核对无误后余额全部注销。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二十九条 镇财政所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及相关凭证依据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镇财政所。同时,将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单位分科目生成财政支出日报表,按规定程序与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财政预算管理资金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实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8),作为预算单位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镇财政所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财政预算管理资金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并通知镇财政所和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仍需支付的资金经镇财政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