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柯档〔2014〕24号
关于贯彻《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区机关部门:
省政府规章《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规范》已下发,为做好我区档案数字化和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并就贯彻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各单位填报档案管理情况表(见附件1),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区档案局。
二、列入柯桥区“十二五”期间档案进馆序列单位的档案,凡2006年(含2006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在纸质档案移交进馆的同时,提交一份数字化档案。(柯桥区“十二五”期间档案进馆序列单位名册见附件2)。
三、机关部门及下属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个人权益的单位、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纳入柯桥区档案登记备份单位名册,该名册按年制订。(2014年纳入柯桥区档案登记备份单位名册见附件3)。
四、档案数字化主要内容包括:
1、依法应当保管30年(长期)以上的档案。
2、浙江省纳入登记备份范围的国家专业档案目录。(见附件4)
3、区级以上政府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五、传统载体档案,要求各单位于10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备份,保存要求格式为:多页TIFF,300dpi以上分辨率,挂接应用格式可转换为PDF。
六、OA归档系统下的电子档案,要求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形成的电子档案的备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