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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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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925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权进行梳理和重新明确,条件成熟可由市场配置的事务性收费转由市场运行。

    (二)与审批制度改革和权限下放相一致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省级审批权限取消和下放工作,对本部门相应的收费权进行取消和下放。

    (三)一般不收费的普适性原则。除为加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考虑到惩戒限制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少量省级收费外,原则上省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实施内容

    (一)免征一批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角度出发,自2014101日起,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3项收费省级予以免征,国土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等6项收费全省予以免征。

    (二)逐步转出一批检验检测等事务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自2014101日起,卫生部门的卫生监测费和医学诊断、鉴定费以及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等3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交通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等13项收费,随着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保留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资源,使资源价值得到合理补偿,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切实促进生态环境安全,以及为起到惩戒、教育和限制作用,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等11项收费,予以保留。

具体涉企收费项目和实施内容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免征行政管理类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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