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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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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文广新局(文物局)(宁波不发)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我们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

  2014930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主要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筹措,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门用于支持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专项实施期限暂定三年,后视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决定继续安排或调整取消。

  第四条 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证必需”的原则分配,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市县倾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文物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文物部门具体负责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对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项目进行补助,主要包括: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市政、防灾等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类项目;

  (三)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

  第七条 省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采取因素系数法,按照市县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资源数量,结合财力调节系数进行分配测算。

  (一)分配系数

  1.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资源数量。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数量分10处、5处、2处三档折算资源数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城外的历史文化街区按实际数量计算资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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