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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无违建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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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镇府[2014]74号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无违建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现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无违建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绍柯政办发〔2014〕135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通知

抄送:柯桥区“无违建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徐兴华     2014年11月25日印发

 

 

 

 

 

 

绍柯政办发〔2014〕135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柯桥区无违建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柯桥区“无违建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柯桥区“无违建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

为扎实开展“无违建区”创建活动,依法处置既有违法建筑,推进农村非法“一户多宅”整治,进一步提高低效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相关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农村居民住宅

1、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高度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超出批准用地建房,不得擅自扩建、重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含局部拆除):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市容、安全的;

(3)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

(4)影响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和保供水的;

(5)农村非法一户多宅;

(6)占用公路(铁路)建筑控制区的;

(7)占压燃气、电力、电信、供排水等管道,影响设施安全的;

(8)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且无法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协议的;

(9)其它应予拆除的情形。

2、除上述应当拆除的情形外,农村居民住宅有下列情形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暂缓拆除:

(1)农民住宅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法定面积”的前提下,根据《绍兴市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依法处理后,允许暂缓拆除;

(2)对已搭建的生活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在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主房装修风格,且无相邻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前提下,按照《绍兴市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允许暂缓拆除。

(二)生产经营性用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含局部拆除):

(1)没有排污许可证或没有环保审批手续进行排污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

(2)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堵塞疏散通道,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

(3)停止生产经营2年以上的违法建筑;

(4)不符合用地性质的违法建筑;

(5)以农业设施用房名义建造的别墅、住宅已改变实际用途且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6)未按镇(街道、开发区)统一标准建设的工业集聚点。

2、除上述应当拆除的情形外,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用房有下列情形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暂缓拆除:

(1)1986年12月31日前已占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不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可暂缓拆;

(2)镇(街道、开发区)根据产业特点鼓励统一建设的工业集聚点以及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建造的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环境面貌的,经违法建筑处置责任主体审核同意,作没收建筑物处理后,允许暂缓拆除。

3、在合法土地上形成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按以下分类处理:

(1)违法建筑用地主体为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已在2006年9月6日前取得工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违法建筑经处罚并经规划部门确认,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前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允许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后,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在2006年9月6日之后的,以公开挂牌等方式实施出让,允许镇(街道、开发区)会同国土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出让办法后暂缓拆除;

(2)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利用房前屋后存量建设用地搭建的。符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农民增收要求的,面积较小的违法建筑,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4、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占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由镇(街道、开发区)实施拆迁安置,但至今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且已建造的各类拆迁安置用地,镇(街道、开发区)会同国土、规划部门积极处理好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妥善补办土地等相关手续后暂缓拆除。

(三)集体公益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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