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镇委[2014]70号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村(居)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
实 施 意 见
各村(居):
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激发农村经济活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委〔2014〕55号)和《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区委办〔2014〕5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村(居)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创新完善农村产权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村(居)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实施农村各类资产、资源的确权发证,明晰资产权属,加快建立健全确权到人、权随人走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产权的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民经济身份与社会身份的分离,为城乡融合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村(居)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4年底,完成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全镇尚未完成改革的11个村(居)经济合作社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原则。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久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2、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因地制宜,一村一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先易后难,逐个突破,逐步推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改革过程中全程邀请广大村民共同参与,各环节全程向全体社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依法、公平、合理。
4、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施改革,涉及社员核心利益的方案和环节,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5、坚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原则。要通过改革举措,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及时研究解决集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改革政策
1、量化范围。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以经营性集体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不作量化,待土地全部征用或补偿后,追加量化股权。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其成员对权属有要求的,原则上以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折股量化到人。经核实后的净资产,应先按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再按5%-15%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专项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和过渡期内社区管理。
2、股权设置。股份合作制改革设“人口股”和“农龄股”,不设集体股。以改革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日期或讨论确定的日期作为改革截止时点,确定“人口股”和“农龄股”。按人口为依据量化部分一般不应低于60%。“农龄”按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和女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应量化对象实际在册户籍年限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属独生子女的,可按“人口股”两倍量化或按“人口股”股权两倍分红,具体按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议实施。
3、量化对象。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对象为户口在本村的农业户人员(包括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人员),区域范围内同一对象不能重复享受。其他人员,按以下情况处理:(1)户口应迁未迁的农嫁女及其子女,应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2)现役义务兵、犯罪服刑人员(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除外)应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3)在校就读的大中专生及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且户口回迁的,应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4)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目前已“农转非”的人员,应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且交回、放弃或由村(居)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不再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5)对现有在册人口为农业人口的“外来户”、“挂靠户”,原来有协议的,根据协议规定处理。没有协议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6)其他个别特殊对象,在因地制宜、尊重历史、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可以继承和内部进行转让,外部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时,报经镇政府同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扩大股权享受对象的范围,原股东股权应保持不变。土地全部被征用或拆村建居后应及时转为静态管理,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4、深化改革。支持和鼓励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自身资产和自然资源状况,探索采取存量折股、现金配股、土地入股、公司制、存量变现退股等方式深化改革。
三、工作环节
村(居)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把握好以下几个主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