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政〔2014〕68号
福全镇人民政府
关于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动方案>、<考核办法>和<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4〕42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治气指发〔2014〕2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4〕128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完成我镇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要求,2014年12月31日前全镇须淘汰黄标车492辆,2015年12月31日前须淘汰全镇所有黄标车,两年合计649辆。
二、淘汰对象
1、在柯桥区范围内登记上牌的,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车辆、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车辆(通称“黄标车”,不包括特种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轮式机械)。
2、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
三、工作措施
(一)淘汰方式
1、自愿报废。黄标车淘汰一律以报废形式实施淘汰。车辆办理报废的,由有资质的车辆报废回收公司回收、解体并办理报废手续,符合补助政策的由政府实施奖励。
2、强制注销。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强制注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连续3次环保检测不合格的“黄标车”、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营运车。强制注销的车辆、未按规定交售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报废回收公司进行回收解体并办理报废手续的,不享受补贴。
车辆灭失的,由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灭失原因分别由所属镇(街道、开发区)、消防部门及区交警部门盖章确认,填写有关表格报区车管所送绍兴市车管所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补助政策
政府奖励根据《关于印发柯桥区黄标车淘汰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4〕100号)确定的补贴对象、补贴条件、补贴标准以及办理程序,区财政落实资金保障,确保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到位,详见附件2。
(三)综合整治
1、实施区域限行。2014年9月1日开始,公安部门全面开展黄标车区域限行。201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劝导期,对违反区域限行规定的黄标车实施劝导;2014年11月1日起,全面启动黄标车区域限行,对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黄标车,一经查获严格按违反禁令标志进行处罚。
具体限行区域范围为:104国道以北,华齐路—镜水路—104国道—柯华路范围内;104国道以南,镜水路—杨绍线—香林大道—柯南大道—百舸南路—南塘公路范围内。绍兴市区限行范围按绍兴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2、加大检测力度。提高检测标准,2014年底前,全省汽油车统一实施《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08)、柴油车统一实施《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843—2011),不能采用工况法检测的采用怠速法检测。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机构资格许可核发;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四、职责分工
全区黄标车淘汰工作由区公安局、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工作,确保按时间要求完成淘汰任务。黄标车淘汰工作列入区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与生态优胜镇(街道、开发区)评比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