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党〔2014〕81号
中共福全镇委员会 福全镇人民政府
关于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切实保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区委[2014]55号《关于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区委办[2014]55号《关于加快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就全面推进福全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本次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对象为全镇23个村经济合作社。通过对村级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制改革,建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行使对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建立股随人转的管理机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要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村级集体资产是农民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在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时,既要保证现有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考虑原有农民的劳动贡献,使其公正、公平地享受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确保资产量化的合理性。
二要坚持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股权相对稳定的原则。对除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以股权形式明晰到人。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保持股权的相对稳定,量化后的资产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依法、规范运作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到既要依法办事,又要客观、公正、民主地处理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无政策依据的问题,必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并进行张榜公布。
三、实施政策
1、量化范围。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以经营性集体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不作量化,待土地全部征用或补偿后,追加量化股权。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其成员对权属有要求的,原则上以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折股量化到人。经核实后的净资产,应先按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再按5%-15%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专项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和过渡期内社区管理。
2、股权设置。股份合作制改革设“人口股”和“农龄股”,不设集体股。以改革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日期或讨论确定的日期作为改革截止时点,确定“人口股”和“农龄股”。按人口为依据量化部分一般不应低于60%。“农龄”按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和女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应量化对象实际在册户籍年限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属独生子女的,可按“人口股”两倍量化或按“人口股”股权两倍分红,具体按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议实施。
3、量化对象。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对象为户口在本村的农业户人员(包括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人员),区域范围内同一对象不能重复享受。其他人员,按以下情况处理:(1)户口应迁未迁的农嫁女及其子女,应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2)现役义务兵、犯罪服刑人员(判处死刑除外)应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3)在校就读的大中专生及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且户口回迁的,应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4)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目前已“农转非”的人员,应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且交回、放弃或由村依法收回承包土地的,不再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5)对现有在册人口为农业人口的“外来户”、“挂靠户”,原来有协议的,根据协议规定处理。没有协议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6)移民户与其他村民同等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7)其他个别特殊对象,在因地制宜、尊重历史、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可以继承和内部进行转让,外部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时,报经镇同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扩大股权享受对象的范围,原股东股权应保持不变。土地全部被征用或拆村建居后应及时转为静态管理,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实施步骤
根据区委办【2014】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决定我们福全镇分批实施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第一批原则上要求于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阶段工作:
(一)准备阶段(11月8日至11月15日)
1、进行宣传发动。主要任务:传达学习上级会议精神,并进行专题讨论研究。召开全镇改革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各村要召开相应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同时要召开党员、组长等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营造浓厚氛围,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