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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柯桥区统计局党建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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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队、中心: 
为加强和改进我局机关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机关党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柯桥区统计局党组关于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柯桥统计局党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绍兴市柯桥区统计局党建制度》 
中共绍兴市柯桥区统计局党组 
2014年12月22日

   
绍兴市柯桥区统计局党建制度 
  
  
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切实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的职责,特制订本规则。 
一、局领导及科室、队、中心负责人职责 
(一)本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局长外出或学习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安排、研究、协调全局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工作。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党组书记外出或学习期间,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副书记(成员)主持党组工作。 
(四)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协调、处理专项工作。 
(五)局各科室队、中心实行科室队长(主任)负责制。科室队长、中心主任(主持工作的副科室队长、副主任),在局党组、局长和分管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党组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议事规则 
1、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全局年度工作思路、总结,讨论提出重要工作举措,审议重大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 
(3)局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5)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改革、职能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推荐确定等; 
(6)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录用、培养、交流、考核和奖惩等; 
(7)党的纪律检查、党内民主监督、大案要案的查处; 
(8)以党组名义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 
(9)传达中央、省、市、区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省、市统计局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10)我局列入区委常委会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以及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报告的重大问题。 
(11)由我局负责或牵头编制(撰写)和重大规划(课题);季度、半年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由我局负责或牵头对部门、镇(街道)、平台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考评;我区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12)制订出台局重要制度、规定。 
(13)通报涉及局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而临机处置的事项;各分管线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上级作风效能督查涉及我局的情况;局干部职工违规违纪情况;局干部职工反映的重要问题处理情况。 
(14)其他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2、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二月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党组副书记(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等准备工作。 
3、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党组书记确定。 
4、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作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非党组成员议题主办科室、队、中心负责人可列席党组会议;主持人还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人员范围。 
(二)议事程序 
1、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由党组书记征询党组成员的意见,党组成员对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 
对于需立即处理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书记、党组成员可按有关规定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2)材料准备。按照确定的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队、中心准备上会材料。会议材料应提前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前分送各位党组成员阅知。 
2、会中决策。 
(1)严格议题。党组会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事先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会议决定事项,应先进行充分讨论,各成员要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3)民主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以到会数超过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应逐个表决。 
(4)会议记录。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人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如实记录。 
3、会后办理。 
(1)文件、纪要编发。党组会讨论通过的事项要及时编发文件或纪要。会议的决议、决定以正式文件和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可由议题主办部门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由书记签发,也可委托分管的党组成员签发。 
(2)组织实施。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队、中心负责落实,局办公室协助党组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的事先未曾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及时提交党组讨论。 
三、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议事规则 
1、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决定和要求; 
(2)上报区委、区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报告、请示,以及发送区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和规范性文件; 
(3)全区统计工作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讨论提出或决定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改革措施; 
(4)部署全局和下属单位重要业务工作,研究确定由局承办的全区性及以上工作会议的安排; 
(5)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6)汇报交流各科室、队、中心上月工作,布置下月主要工作; 
(7)其他重大事项。 
2、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等准备工作。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召开一般应在召开会议前的1—2个工作日通知会议出席人员。 
3、会议议题由各科室、队、中心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 
4、出席人员: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 
(二)议事程序 
1、会前准备。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议题主办科室、队、中心做好会议材料准备。主办科室、队、中心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须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提前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前分送会议出席人员。 
2、会中决策。 
(1)严格动议。会议要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研究问题,各出席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集体决策。会议要在充分听取和集中会议讨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集体决定。 
(4)会议记录。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人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决定和主持人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理由等如实记录。 
3、会后落实。 
(1)文件、纪要编发。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编发纪要和文件。会议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和文件为准。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议题主办科室、队、中心起草。会议纪要和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也可委托分管负责人签发。 
(2)决策实施。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局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中心负责落实。办公室要协助局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需调整或变更事项,应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专题会议 
(一)专题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而召开的专项会议。 
(二)会议由局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召开。 
(三)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准备工作由有关科室队、中心承担,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协助。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主办科室、队、中心负责起草,会议主持人审核,局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科室、队、中心催办并及时告办公室。 
五、局长例会 
(一)局长例会采用不定期会制,一般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局班子成员及有关的科室、队长、中心主任(主持工作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 
(三)会议主要是商讨、通报各线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查相关工作。 
(四)会议由局长主持。 
(五)会议确定的有关工作,由各线分头落实,办公室做好督查工作。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科室、队、中心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作。原制度与之相抵触的,按此制度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度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强化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主体 
本局党组 
(二)执行内容 
1、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2、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履行“一把手”第一人责任。 
3、党组书记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4、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组织实施 
1、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负主体责任,纪检组负监督责任”的要求,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局党组按照区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年度工作有关要求,于年底前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形式报区委和区纪委。 
二、述职述廉评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对象、内容和时间 
1、述职述廉对象:本局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2、述职述廉内容: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破“四风”要求、省委“28条办法”和“六项禁令”、市委“26条办法”和区委“二十五条”细则,结合自身岗位特点和工作职能,在年初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特别是贯彻落实不用公款吃喝送礼,远离酒局、牌局,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等作出书面承诺。 
3、述职述廉时间:结合年终考评工作,在每年12月底或次年1月份进行。 
(二)述职述廉评议的形式和程序 
1、形式:在形成书面述职述廉报告的基础上,述职述廉对象以口头形式向全体机关干部职工述职述廉。 
2、程序:召开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作口头述职述廉;全体干部职工根据述职述廉情况,并结合平时表现,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单位党政“一把手”民主测评情况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汇总统计,并将结果如实反馈给每位述廉对象,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他述职述廉对象由局党组织负责民主测评及反馈。 
(三)评议结果运用 
评议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评议结果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之一。 
  
行风效能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培养工作人员务实、高效、文明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来访或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所接触的第一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待服务对象必须热情接待,对服务对象的办事内容要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1、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受理或办理;条件不具备且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 
2、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要帮助其联系或指引到有关科室或窗口。 
(三)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果。 
(四)对属于业务有交叉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科室一同解决。  
(五)首问责任制在分管领导指导下,办公室负责落实本制度的督查工作,收集、反馈群众意见。 
(六)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按行风效能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二、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作出服务承诺期限。 
(二)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对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事项,应按“两办”督查通知要求办结。 
(四)按照办理事项的规定时限要求,可以提前办结的,应提前办结;在规定时限内,服务对象对办事时限要求提前的,工作人员应创造条件,及时办结;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承办人应热情解释。 
(五)对无办结时限规定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对象作出办结承诺,并严格按照所作承诺办理。 
(六)对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反映有关事项需调查处理的,承办人应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查处,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三、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优化窗口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度,塑造“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窗口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就是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以公众的广泛介入和监督为实现目标的主要手段,通过公开承诺和社会监督,实现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的一种提高公共部门绩效的有效机制。 
(二)落实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角度,时时、处处、事事为服务对象考虑,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规范服务标准。 
1、工作质量标准。熟悉政策、法规,热情接待办事对象,准确解答疑问;认真受理各项业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坚持热心、细心、耐心、诚心“四心”服务。 
2、工作纪律标准。准时上下班,不串岗、不离岗;清正廉明,秉公执法,不耍特权,不接受服务对象吃请,不收受服务对象礼品;妥善解决矛盾,避免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工作时间不得在窗口从事与窗口工作无关的事项,如在窗口吃零食、玩电脑游戏等。 
3、仪表举止标准。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要精神饱满、举止得体,佩证上岗。 
4、全卫生标准。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规定,下班应关闭电源、计算机、门窗;窗口保持整洁,办公用品、资料摆放有序;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上班时间禁止在窗口吸烟。 
(四)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公开资格要求和办理的必备手续,公开办理程序及流程图表,承诺办理时限。 
四、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制度是工作人员在受理申办事项过程中,遇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否定办理的事项时,应将否定事项及相关情况向领导或上级机关报告备案的制度。 
(一)否定报备的条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在办理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等情况发生变化,停止办理的; 
3、经调查核实,申办人提供的文书材料、手续等情况失实的。 
(二)否定报备的内容 
1、承办单位、经办科室和经办人姓名; 
2、申办单位名称或申办人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3、申办事项; 
4、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三)否定报备的形式: 
由经办人填写《否定事项报备表》,经相关领导阅批后进行报备。同时,向申办人作出反馈。 
五、AB岗工作制 
为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便利群众,服务群众,树立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AB岗工作制适用于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三)实行AB岗工作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地提高机关办事效能。 
(四)局各岗位都要确定AB岗(除特殊岗位如财会等不宜实行AB岗制度外),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五)AB岗工作人员应持牌上岗,加强协调和配合。以A岗工作人员为主办好每一件业务;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落实B岗顶岗人员;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七)各窗口应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和AB岗制度,并在政务栏公示窗口AB岗工作人员及其主要职责,接受群众监督。 
(八)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出现工作人员空岗、空位而导致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六、绩效考评制度 
绩效考评制度是局工作人员工作效能进行考核和评议的制度。 
(一)主要依据:区委、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中有关规定。 
(二)考评对象: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三)考评内容和形式: 
1、以季度工作考核结果为基础; 
2、同诫勉教育和失职追究情况相结合; 
3、通过个人述职和科室长、分管领导评鉴等办法,扩大绩效考评的民主化和科学性。 
4、考评结果作为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创优争先以及干部选拨任用的主要依据。 
七、诫勉教育制度 
诫勉教育制度是对违反本单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由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给予批评教育,促进改正提高的一项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情况属实。其情节轻微,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违反一次,给予效能教育谈话,并由被教育者写出书面检查,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违反两次,发给效能诫勉告戒书,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违反三次,在本单位进行效能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 
(二)受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有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答复,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八、失职追究制 
失职追究制度是局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相应工作责任的制度。 
(一)局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故意、过失、渎职、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或服务对象受损失,造成不良后果,情况属实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失职: 
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在即时、限时服务的承诺下迅速办理而又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撤离职守,工作相互推诿,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4、一年中,违反分中心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5、对群众举报或人民来信来访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责任差错达三次以上并造成后果的; 
8、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责任追究和查处 
1、失职责任事发后,应在15天内办结失职事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结期限,经报分中心党组批准后可延长至一个月。同时,应向申办人反馈延长期限的理由。 
2、根据工作需要,对失职责任人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3、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追究的工作人员对追究失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要求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 
7、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追究失职责任决定的执行。 
  
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是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坦诚交心,增强班子合力的一个有效载体。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主要议题 
(一)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按照党章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办事,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 
(二)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三)对党内以权谋私和官僚主义、自由主义,对党内外群众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进行党内纪律监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 
二、会议制度 
(一)参加对象:党组成员,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交参加会议的书面意见。 
(二)会议时间:原则上一年二次,分上下半年召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召开时间。会议议题和要求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前五至十天通知党组成员,以便准备好发言提纲。 
(三)会议主持:党组书记。 
(四)记录与上报: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指定成员负责会议内容的记录及相关资料收集上报。 
三、议事规则 
(一)会议议题:民主生活会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围绕中心工作和班子建设的实际及掌握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本次民主生活会的主要议题。会前由办公室向各科室、队、中心征求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归纳整理。涉及班子集体的问题,会前向主要领导如实反映;涉及班子成员个人的问题,会前向本人如实反映。 
(二)参加会议的同志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相互谈心,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找准存在问题。 
(三)严肃组织纪律,在民主生活会上党内同志一律平等,畅所欲言,严禁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严肃党的保密纪律,与会人员不得擅自散布民主生活会需要保密的内容。 
(四)会议中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应认真总结,研究整改措施,及时加以改进。对因故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或指定一名成员转告会议精神。 
  
干部谈心谈话工作的规定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倾听干部心声和诉求,提高凝聚力号召力,现就改进干部谈心谈话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除民主生活会制度规定的谈心谈话外,每年至少谈心谈话2次,亮出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出对方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沟通交流,达成一致意见。  
二、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各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至少谈心谈话1次;局领导班子根据分工,每年与分管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干部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2次;各科室负责人与科室成员间,每年至少谈心谈话2次;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与事业单位人员每年至少谈心谈话2次。  
三、谈心谈话做到“六必谈”,即:干部职务调整、岗位变动或退休时;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较长时间外出工作时;在工作中遇到挫折、生活上遇到困难时;对干部有反映或干部违纪违规时;干部要求向组织汇报思想或向组织反映问题时,局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与其进行谈心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四、谈心谈话突出五个方面内容: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局党组决策部署,单位各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在作风建设方面,尤其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反对“四风”情况;三是遵守各级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四是对工作未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其它方面,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五、谈话要抓住重点,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体现讲政治、讲正气的精神。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肯定成绩,又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同时,应认真听取干部本人对组织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避免简单以研究工作代替谈心谈话。 
六、干部本人提出约谈要求的,一周内安排谈心谈话。  
七、对干部在谈心谈话中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在一周内反馈办理情况或作出相应解释。  
八、与干部谈心谈话时,不设时间限制。主谈人要严守谈心谈话工作纪律,严格保密谈心谈话的内容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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