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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亭镇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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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字〔201595

 

 

关于印发《兰亭镇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村:

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我镇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镇政府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兰亭镇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亭镇人民政府

        20151118

 

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校对:任水泉      共印40份        印发时间:20141118

兰亭镇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直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其辖区发生森林火灾一次,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各罚款100元,发生火警或荒火一次,各罚款50元。护林员负责本责任区的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护林员扣发一个月工资,发生火警或荒火一次,扣发半个月工资。

    第四条  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每个山头地块责任人(护林员),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开展定期检查。

    第五条  在责任区的护林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并与临界的护林员协调关系,共同搞好交界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活动的人员必须实行入山登记制度,由责任区的护林员负责登记,走出林区后注销,进山人员同时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炊、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不准痴呆人带火种进入林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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