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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鸭场养殖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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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政字〔201641

                     签发人:谭 科

 

 

兰亭镇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鸭场养殖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相关村、镇兽医站:

为进一步改善全镇河道水质,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和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重大决策,打好优化环境“八大行动”转型升级组合拳,进一步规范我镇养鸭场养殖行为,切实保护和改善我镇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柯桥区鸭场养殖污染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现就我镇推进鸭场养殖污染整治提升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关治结合”的原则,按照“减量提质、全程监管、生态安全”和“关停一批、提升一批”的工作思路,全面开展鸭场养殖污染整治,有效改善区域水环境。通过3个月时间的治理,对全镇鸭场养殖量进行减量提质,确保鸭场封闭式养殖,达到“零排放”,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养鸭业健康良性发展。

二、治理对象和时间

治理对象为全镇存栏100只以上的养鸭场。

按区级要求,实施清养关停和整治提升的养鸭场须在2016930日前完成清养关停或整治提升任务,并通过区有关部门验收。

三、治理方式

治理方式分为清养关停和整治提升二种。

(一)清养关停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养鸭场,实行清养关停,不再进行提升治理:1、在城镇建成区或主要河流(道路)两侧或景观区域等禁养区范围内;2、对环境污染严重,养殖场周边水质较差;3、在书法特色小镇创建规划或镇总体规划范围内;4、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5、属小规模养鸭场。

(二)整治提升

不在禁养区范围内、对周边环境影响小、无群众投诉反映、不在书法特色小镇创建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并且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具备治理条件,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鸭场,按业主自愿原则,并经所在村同意,上报镇审核后经区农林局等部门认可后,可以实施养殖污染整治提升改造;对业主没有治理意愿或没有治理条件的规模鸭场,实施清养关停。

开展清养关停或者养殖污染整治提升的鸭场均应填写《兰亭镇养鸭场清养关停申请表》(详见附件1-1)或《兰亭镇养鸭场污染整治提升申请表》(详见附件1-2),报养殖地所在村同意后于624日前上报镇畜牧兽医站,同时由所在村上报《兰亭镇养鸭场整治明细表》(详见附件2)。

四、整治提升内容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凡实施养殖污染整治提升改造的规模鸭场,均应按照《柯桥区规模养鸭场污染整治提升建设标准要求》(详见附件3),做到“雨污分离、污水消纳、离河养殖”,建设离地鸭舍、运动场、封闭游泳池、污水储存消纳池、污水输送管网等治理设施,落实生态消纳地,确保鸭场封闭式养殖。清除河道内围网等设施,严禁随意新建、扩建养殖场,严格执行养殖总量控制,鸭场污染治理设施规模必须同养殖量相配套。

同时,应做好鸭场匹配排泄物相应生态消纳地的落实(包括农田、林地、果园、茶园、鱼塘等)和其他相应的配套设施,生态消纳地面积按实际签订协议面积为准。整治提升内容的标准,具体以区农林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养鸭场污染整治提升的验收要求为准。

五、政策措施

本次养鸭场清养关停和整治提升工作,实施清养关停一次性补偿和整治提升补助、清迁奖励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按区要求,规模鸭场的鸭数量以2016年第一季度上报区免疫档案为准,小规模鸭场的鸭数量以镇兽医站现场踏看、调查为准,生产性建筑及设施以中介机构丈量和评估为准。具体政策如下:

(一)清养关停补偿和整治提升补助

1、清养关停补偿标准。

1)生产性建筑及设施。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具体为:①养殖棚舍(含管理用房、仓库):简易结构(稻草、油毛毡/竹、木)50-60/平方米,砖木结构(油毛毡/砖)100-120/平方米,砖混结构(瓦/砖)150-180/平方。②道路、路面及围墙:水泥道路40/平方,预制板路、石板路、砂石路20/平方,水泥道地20/平方,塘渣道地10/平方,砖砌围墙30/平方,毛竹、木板、铁皮类围墙10/平方。③养鸭场水中围网35/米。④其他设施:水井400/口,水泥糟池50/立方,泥糟池40/立方,灶300-500/个(单眼300/个,双眼500/个),水台400/个。除上述外的其他设施的补偿也以中介机构评估值为准。

2)存栏畜禽蛋鸭5/只,肉鸭3/只,雏鸭1/只,其他畜禽不列入补偿范围。

2、整治提升补助标准。

经同意允许实施养殖污染整治提升改造的规模鸭场,按目前养殖规模大小的标准进行生态化改造,经区农林局、区环保局等部门验收通过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如下:鸭子数量在1500--3000只的补2万元;3000只以上的部分,再按每增加1000只补1万元标准,依次累推。每家养鸭场合计最高限补10万元。未通过区级验收的,取消补助经费。整治提升的养鸭场,今后凡遇政府工程需要拆迁,届时的拆迁补偿费须扣除本次补助费。

(二)清养关停和整治提升奖励。

1、清养关停奖励标准。实施清养关停的养鸭场业主最迟于2016625日前签订清养关停协议,在2016731日前完成清养关停,奖励蛋鸭5/只,肉鸭3/只,棚舍、运动场地等设施按资产评估价的20%予以奖励;在201681日至2016930日前完成清养关停的,奖励蛋鸭3/只,肉鸭2/只,棚舍、运动场地等设施按资产评估价的10%予以奖励。2016930日后未完成清养关停的养鸭场一律强制拆除或清理,不予任何补偿。

2、整治提升奖励标准。经同意允许实施养殖污染整治提升改造的养鸭场业主最迟于2016625日前提交整治提升方案,在2016920日前完成整治提升并通过区级验收的,鸭数量在1万只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鸭数量在1万只及以上的,超1万只以上部分每增1000只一次性再奖励0.2万元。在2016920日至2016930日间完成整治提升并通过区级验收的,按上述标准分别减半奖励。2016930日后未完成整治提升改造的养鸭场一律强制拆除或清理,不予任何补偿。

(三)垃圾清运及复耕补助

清养关停的养鸭场业主在验收前必须做好各类存栏畜禽的清栏、养殖棚舍的腾空拆除、相关设施的拆除及场地的清理和各类垃圾清运工作,做好养殖场复耕工作,否则不予验收。完成复耕工作并通过区级验收的,按中介机构评估的养殖棚舍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专项用于垃圾清运、复耕费用补助。未做好垃圾清运及复耕工作的,取消本项补助。

(四)奖补经费发放途径

本次养鸭场清养关停或整治提升改造的各类奖补经费,待村、镇、区三级验收通过后,下拨到所在村,再由村发放到养殖户。养鸭场原业主出租给他人从事养殖的,则奖补经费落实到原业主,并由原业主自行处理好与承租户的经费结算。

整治完成前,在河道清淤的筑坝抽水期间,各养鸭场鸭子均由业主自行负责关养,同时,须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若影响施工的,则采取强制清养关停,并不再给予任何奖励和补助补偿等。

六、工作步骤

1、摸底调查:201668日前完成,确定需清养关停和养殖污染整治提升的养殖户基本情况。

2、宣传发动:在完成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召开有关村养鸭场清养关停和养殖污染整治提升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明确政策,落实任务。

3、丈量评估:2016613日前完成,生产性建筑及设施委托中介机构丈量和评估。

4、组织实施:2016930日前完成养鸭场清养关停和养殖污染整治提升。930日后尚未完成清养关停或养殖污染整治提升的养鸭场,一律强制拆除或清理,并取消所有的补助、补偿及奖励。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镇人民政府成立养鸭场清养关停和养殖污染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农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领导,环保所、国土所、城建办、城管办、经发办农业线、供电所、供水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经发办农业线。镇经发办农业线作为本次养鸭场清养关停和养殖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工作。

同时,下设以村为单位的工作小组,由村主职干部任工作小组负责人,全面负责所在村养殖场清养关停、整治提升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相关村联系领导和驻村指导员要及时督促各村,确保关停和整治提升任务的按时完成。

2.强化考核。为进一步加强养鸭场清养关停和养殖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把本项工作列入2016年行政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3.标本兼治。对于实施清养关停的养殖场,各村要督促养鸭场业主按本政策期限及时清栏并拆除棚舍、生产设施,及做好场地清理及复耕工作。本次清养关停的养殖场,不得在本镇范围内再次搭建养殖棚舍,不得转移到镇内其他区域继续养殖,否则,将作为违法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或清理,并取消或追回这次有关清养关停的补偿及奖励。

对于实施整治提升的养殖场,各村要以“五水共治”的要求,从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及时督促清除河道内围网等设施,严禁随意新建、扩建养殖场,严格执行养殖总量控制,加大整治提升后的日常监管力度。

今后,要按照“谁新增,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必须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地、责任河”,防止新增养殖场苗头的发生。

 

附件1-1:《兰亭镇养鸭场清养关停申请表》

附件1-2:《兰亭镇养鸭场污染整治提升申请表》

附件 2:《兰亭镇养鸭场整治明细表》

附件3:《柯桥区规模养鸭场污染整治提升建设标准要求

附件4:《柯桥区规模养鸭场养殖污染治理验收评分标准》

 

 

 

兰亭镇人民政府

 2016615

 

 

 

 

 

 

 

 

 

 

 

                            

校对:盛晓玮     共印40份          印发时间:2016615日 

附件1-1

 

兰亭镇养鸭场清养关停申请表

 

所在村:

养殖场名称

(盖章)

 

详细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现存栏数(头)

 

棚舍面积(平方)

 

占地面积(亩)

 

土地性质

租用(  )、自有( 

有否治理

设施用地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养殖场

承诺

 

 

 

本场承诺:我自愿按照有关政策清养关停养鸭场,并保证在2016     月底前完成清养关停工作。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养关停工作,本人无条件拆除养殖场,并不要求任何补偿。

                    

(负责人签字盖章)

 

        

 

 

 

 

 

村意见

 

 

 

(主职干部签字盖章)

 

                                        

 

 

 

 

镇意见

 

 

 

(签字盖章)

 

                             

备注:一场一表,并附土地租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附件1-2

兰亭镇养鸭场污染整治提升申请表

 

所在村:

养殖场名称

(盖章)

 

详细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现存栏数(头)

 

棚舍面积(平方)

 

占地面积(亩)

 

土地性质

租用(  )、自有( 

有否治理

设施用地

 

用地面积

(平方米)

 

整治提升后污染物去向(必须签订契约消纳)

鸭粪

 

污水

 

 

养殖场

承诺

 

 

本场承诺:我自愿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提升,并保证于2016    月底前完成治理设施建设。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治理、治理不达标或治理后仍严重污染环境,本人无条件清养关停养殖场。同时承诺今后遇到政府工作需要拆迁,主动配合拆迁,并同意拆迁补偿费须扣除本次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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