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林政[2005]13号
关于在全乡开展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
为维护土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营造健康有序的用地环境,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国土厅《关于在全省继续开展农村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县政府、县国土局有关文件精神,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开展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活动,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推进新农田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通过在全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使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严重违法用地行为得到查处,一般违规行为得到规范,农民建房管理中的措施得到完善,不断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和农村面貌,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 、整治的范围
整治范围: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违法用地行为。凡过去未作处理的违法行为,不以实施时间为限,都纳入整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2)一户多宅的;(3)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4)领导干部带头违法建房的,包括各级机关干部和农村党员干部;(5)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6)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由乡政府组织各村力量调查后,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进行处理。整个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和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1、宣传发动。组织召开全乡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乡政府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机构。乡政府成立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徐三益为组长,朱久才、俞明龙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 组成。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
对照本次集中整治的范围和内容,各村在乡政府统一组织下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各村并将调查情况汇总后填写相关表格报乡政府。
(三)分析处理阶段(7月1日至8月10日)
对调查摸底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逐案处理、解决。
(四)总结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
对集中整治活动认真分析总结,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完善有关工作措施和管理办法,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迎接县政府的考核验收。
四、处理的政策依据标准
(一)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二)处理政策
1、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
(1)符合建房条件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对违法用地建筑物可以没收作价后供原使用者使用。并责令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补交有关税费。
(2)符合建房条件,不符合二个规划或只符合其中一个规划的,原则上予以拆除,但经调整或修改后符合的,则按前项处理。
(3)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原则上予以拆除。但在符合二个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拆除旧房保留新房,如旧房不便于拆除的,按以下第五项规定处理。新建房屋经处理后,责令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2、超过批准面积占地建房的
在不影响村镇建设规划和相邻他项权利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对超批准面积部分作没收作价处理。按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给予登记发证,超出标准部分不予确权,但在土地使用权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3、用地批准后异地建房的
(1)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二个规划),经处理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补交有关税费。
(2)不符合二个规划或只符合其中一个规划的,原则上予以拆除。但经调整或修改规划后符合的,则按前项处理。
4、临时用地或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建住宅的
按前第1项条款予以处理,但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5、经批准拆旧建新,新房建成后,旧房应拆而未拆除的
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对旧房可以实施拆除的,则一律予以拆除,如因旧房相互牵连而损害他人权益难以拆除的,则注销该旧房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收回集体,该旧房材料由当地村委会给予适当作价收购,旧房归村委会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和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今后拆除旧房,交出宅基地。
6、占用基本农田建造永久性建筑的
占用基本农田建造永久性建筑的一律予以拆除。
7、未经批准搭建的简易建筑,在不影响道路、水利等公共利益及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本人确因家庭生产生活需要保留的,经村委会、乡政府同意,可以经处理后暂时保留使用,但不确权,公共利益需要时,应予以拆除。
8、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按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认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没收非法占地所建的房屋并处以罚款。不符合二个规划的一律拆除。
9、对其他土地违法行为本方案未作具体处理规定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处理工作程序
在清查的基础上,认真核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事实,正确地进行定性、定位、定量,采用本次整治工作处理程序和法定程序两种方式处理。为提高办事效率,采取本次处理整治工作处理程序为主,如当事人不接受整治工作处理程序的处理,则采用法定程序处理。整治工作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1、各村要对本次清理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并以村为单位,将摸排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2、承办人填写《土地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并由土地违法当事人签字。
3、土地违法当事人填写《同意接受土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
4、将处理结果以村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人民政府督促当事人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5、国土所按程序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6、收集资料,结案归档。
各村应加强领导,村书记、主任负总责,要认真对照《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实际,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本次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