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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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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5〕45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开化县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开化县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以下简称非医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进一步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参加、互助共济、以收定支、保障适度。资金的筹集和支付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参加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余户籍在本县的城镇居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制度的具体实施,并委托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业务管理职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县合作医疗办做好工作。

  第五条  乡镇和有关部门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主要职责:

  1、做好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2、确保辖区内非医保居民70%以上享有医疗保障;

  3、负责辖区内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人员的统筹金收缴、参合资料登记录入工作;

  4、负责辖区内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人员医疗费用的申报工作;

  5、协助做好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二)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1、组织非医保居民中的低保户参加新农合,并向他们宣传新农合的相关政策;

  2、承担非医保居民中的低保户参加新农合应由个人缴纳的统筹金,并提供非医保居民中低保户的明细清单。

  (三)县人劳社保局主要职责:

负责做好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人员是否属于医保居民的甄别工作。

  (四)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2、负责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人员资料汇总、审核工作;

  3、负责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有关审批、审核、转院、报销工作。

  (五)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1、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

  2、严格执行诊疗项目和用药的有关规定;

  3、定时传输或免费提供费用清单,为病案资料核实提供方便。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筹资标准: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以人为基本单位,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缴纳新农合统筹金。

  第七条 筹资方法:

  (一)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应由个人缴纳的统筹金由各乡

镇人民政府、居委会负责收缴;

  (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内的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扶对

象参加新农合,统筹费由县财政局和民政局承担,从低保补助金和优抚资金中列支;

  (三)每年5-6月为集中宣传缴费月,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人员需填写委托代扣缴费协议书,并保证在当地信用社的个人账户中有足够余额实行代扣。

  第八条 基金的管理:

  (一)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缴纳的统筹金列入县新农合基金,并入县财政合作医疗专户,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二)非医保居民参加新农合缴纳的统筹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运行单独建账,纳入县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九条 给付范围

  (一)凡统一参加新农合医的非医保居民,因患各种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单位和经审批转上级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以及患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糖尿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均属于县新农合给付范围。

  (二)因公负伤、正常生育、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以及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均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三)药品、特检项目的给付范围和原则,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十条  给付标准

  (一)在本县乡镇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110%计算可报基数;在县级定点医疗单位和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转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100%计算可报基数;未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因故转市级以上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计算可报基数。

  (二)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起付标准:参加合作医疗非医保居民个人全年住院医药费或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糖尿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年累计总额600元(可计算的医疗费用,下同)。601元—3000元部分,报销20%; 3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30%; 5001元—8000元部分,报销40%; 8001元—10000元部分,报销50%;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60%。年累计费用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首次报销在按该段比例报销的基础上补偿20元。

  (三)每人全年最高给付额为2万元。超过2万元,生活确实贫困的,根据《开化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和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会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一并给予适当补助。

  (四)连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非医保居民可报销的医疗费用适用5年累计制,即属给付范围的费用当年未达到报销标准的,5年以内可累计,累计费用达到报销标准后,即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最高给付限额为2万元。发生报销费用后,重新计算。

第五章 给付办法

  第十一条 凡参加县农村合作医疗的非医保居民,持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票据、病历卡、转院证明、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到所在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经初审上报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付。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试行,试行期一年。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    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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