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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发〔2005〕72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开化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经十三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开化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衢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授权和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应当遵循及时、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备案:
(一)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
(三)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劳动教养和10日以上行政拘留;
(六)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机关报送备案。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备案报告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格式和要求。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需查阅该重大行政处罚的有关证据材料时,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材料,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自行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六)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七)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八)未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九)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十)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的;
(十一)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十二)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十三)未出具或者未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十四)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而未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经审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作出的撤销、变更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有关程序,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作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每半年统计一次,并按要求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报表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计县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按要求报上一级法制部门。
第十七条 备案审查属事后监督,备案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国家、省对报送备案工作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月1月1日起施行。
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格式。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格式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开 罚备字〔200 〕第 号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开化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现将本机关(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作出的关于
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请审查。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2、行政处罚证据材料目录。
(机关或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 备案审查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