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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暨PM2.5治理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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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3121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暨PM2.5治理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暨PM2.5治理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29 

    

   

   

  开化县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暨PM2.5治理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缓解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现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8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暨PM2.5治理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2015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有所下降,全县AQI指标优良率达到80%以上,酸雨污染有所减轻。其中2013年,城区AQI指标优良率达到75%以上。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2010年排放总量为基数,到2015年,全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下降15%11%。其中2013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2年均下降4% 

  (三)大气环境管理目标 

  逐步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增加大气质量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营投入,实时发布空气环境质量指数,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全面完成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健全空气污染防治体系,不断提升空气污染防控水平,切实提高大气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严格准入,优化布局 

  1.严格限制水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可能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在县域内落地建设。城市建成区、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包括工业功能区,下同)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主要包括燃煤、重油、渣油、可燃废物及直接燃用的非压缩成型生物质,下同),其他工业园区应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得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新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的,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条件。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环保局、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2.认真开展规划环评,引导县域内重点产业合理布局。加快实施“腾笼换鸟”,对县域内已建成的大气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整合提升现有工业园区和各工业功能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工业园区、各工业功能区所在地政府 

  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二)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1.控制全县用煤总量,对合成、华康等重点用煤企业,实施用煤总量控制措施;对通利照明实施重油总量控制措施,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引进工程,到2015年,建成覆盖“一轴三区”的天然气管网,建立健全清洁、高效、稳定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到2015年达到10%以上。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2.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使用,未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煤炭。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三)强化工业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1.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集中供热,积极推行“上大压小”、“煤改气”工程或集中供热模式,开展县工业园区热网工程建设,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3年启动集中供热工程,到2015年,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牵头单位:工业园区、各工业功能区所在地政府。 

  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质监局、各相关乡镇政府。 

  2.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强化装备制造涂装、电子元器件制造、塑料产品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生产、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订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到2015年全面完成审核。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3.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等行业落后的产能。根据产业规划和上级部门要求,对砖瓦24门以下轮窑进行处置。 

  牵头单位:经信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四)大力实施脱硫工程,深化二氧化硫减排 

  严格控制燃煤总量,新上项目实施严格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制度。强化对脱硫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燃煤脱硫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到2015年,全县现役35/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到90%95%以上。 

  牵头单位:环保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减少因交通拥堵造成的污染。加快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更新换代速度,鼓励天然气、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车辆投入营运市场;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油改气工程。加强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检测与监督,限制高排放、高能耗、低效率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防范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污染。加强对物料堆场、化工原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住建局、环保局。 

  2.严格新车与转入车辆准入,全县新车及转入二手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监督管理,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实现城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全覆盖,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自201511起,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汽油车)和加载减速烟法(柴油车)。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城区划定“高污染车”限行区域,力争每年淘汰“黄标车”不低于150辆,2015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牵头单位:公安局 

  责任单位: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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