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推进“无欠薪”县创建,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开化县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有效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解决“开化无欠薪”行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不落实、制度不执行、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依据《浙江省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深入开展“开化无欠薪”行动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开化无欠薪”行动的各级各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包括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未能按创建“无欠薪”县要求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防预警工作,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体系要求进行预防预警,导致辖区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突发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致使无证经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多发高发,或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无证经营行为应共同处置而未共同处置到位的;
(三)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不力,未按要求推进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等制度,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且未能及时妥善处置的;
(四)未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审批制度或未加强招投标管理,致使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或不符合规定的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的。
第四条 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开展主动巡查,及时排解企业存在的欠薪隐患,对有欠薪苗头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有下列漏查失管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做到每半年对辖区内用人主体巡查全覆盖,或虽开展巡查,但提供虚假检查信息等敷衍应付的;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特殊时段应牵头检查但未按规定进行牵头检查的;
(三)在检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企业有欠薪隐患,隐瞒不报的;
(四)农民工信访、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未进行登记、未及时处置或处置失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