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政办发〔2012〕15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履约保证金的安全、规范、公开、透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作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包含基本履约保证金和低价差额保证金两部分。
基本履约保证金,是指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按中标合同价10%比例确定的履约保证金部分。
低价差额保证金,是指为防范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给政府投资项目带来的风险,低于风险控制价(即最高限价的85%)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基本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装饰工程等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
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供基本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
第四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管办)负责。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管理坚持按照约定标准收取、规范管理、及时退付等原则。
第六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按约定存入开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基本账户,采用非现金方式缴纳至履约保证金专户,退付履约保证金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汇入中标人基本账户。
第七条 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可以将其在招标活动中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缺额部分由中标人补齐。
